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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2017-09-18 13:05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漳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盛,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家住云霄县云陵镇三房里133号之二。因涉嫌犯生活、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朋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坤明,福建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政美,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台湾省台南市富农街一段29巷15号(大陆住址:厦门市环岛路曾厝安5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邵涛、沈志国,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伟明,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家住云霄县去陵镇三房里133号之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200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永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绥安镇南门街4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枝南,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荣江,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霄莆美镇后汤村宝山路129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通,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起诉(20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维维、代理检察员张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及其辩护人黄邵涛、沈志国、马巍武、张坤明、郑枝南、吴文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间,被告人王政美来到云霄县与被告人张伟明、张伟盛共谋生产或收购假冒香烟销往台湾。由被告人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省内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张伟明,被告人张伟明负责转告张伟盛,并提供账户。结算货款,被告人张伟盛负责生产或收购假冒香烟,并联系运输,把假冒香烟运至指定地点。

  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先后4次将生产或收购的700件假冒“七星”(其中 150件由被告人汤荣江负责雇工包装)及200件假冒“黑大哥大”香烟(每件50条)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晋江围头、南安水头交货,销往台湾。经鉴定:该四批假烟价值人民币230万元。

  2002年5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将生产或收购的174件假冒“七星”牌香烟(每件56条)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漳浦县存放,准备销往台湾。被告人谢永文将该批假烟分别寄存在漳浦县绥安镇南门村李龙祥、蔡裕太(另案处理)家中,2002年9月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1131278元。

  2002年5月9日,被告人谢永文为云霄县张炎国(另案处理)包运假冒“七星”牌香烟506件(每件30条),途经福清市路段被边防检查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7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龙祥、蔡裕太等人的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为牟利,竟非法组织生产、销售假冒香烟。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3431278元,其中未遂1131278元;被告人谢永文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4190278元,其中未遂 1890278元;被告人汤荣江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37500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政美辩解理由:1.对于指控销往台湾的4批假烟是事实,但我只是为台湾的朋友介绍,漳浦的174件我都不知道。2.我身体不好,过去为大陆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岸三通做出贡献,要求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政美不是假烟的生产、销售者,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即使被告人王政美是涉案的需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只能在台湾,无论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均不应对被告人王政美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王政美参与的只有三起。4.被告人王政美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京戏予认同。

  被告人张伟明的辩解理由:1.王政美事前没有和我商量做假烟生意,他是和张伟盛谈成生意后,事后王政美有告诉我,是因为伟盛没有手机,王政美找不到张伟盛,叫我帮助联系的,我只帮助联系了三次。2.做假烟的钱能否汇到我账户上,我不清楚,也没有代为结算。3.起诉书指控按市场价折算,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指控认定假烟数量及金额偏差,应以被告人谢永文的供述600件为妥。2.起诉指控的二起假烟 174件的鉴定金额偏高,建议重新鉴定。3.张伟明其行为属从犯。

  被告人张伟盛的辩解理由:“大哥大”假烟不是我做的。其余起诉指控基本属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销售数量,应按被告人谢永文供认的承运数量进行认定;2.本案认定的金额应按出售伪劣产品收入进行认定,漳浦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过高,建议重新鉴定;3.被告人张伟盛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永文的辩解理由:1.指控的第一、二起基本事实属实,但第三次的150件不是我去运的,我是叫一个云霄人阿英去运的。 2.张炎国借我的车说是要运木头去平潭,他运假烟我并不知道。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文2002年5月下旬包运 150件假“七星”牌香烟和为张炎国包运506件假“七星”牌香烟证据不足。2.起诉指控第二起的174件假“七星”牌香烟价格鉴定过高。3.被告人谢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汤荣江的辩解理由: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包装的150件,每件是20条的,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汤荣江包装的150件七星牌香烟货值应以15万元计算。在共同罪犯中属帮助犯依法应认定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政美为牟取非法利益欲将大陆的假烟销往台湾。2002年3月间,被告人王政美找被告人张伟明密谋商定,由被告人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省内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被告人张伟明,被告人张伟明负责转告被告人张伟盛,并提出账户用于假烟货款汇入及结算。被告人张伟盛负责生产及收购组织假烟货源,并联系运输,将假烟运至指定地点。

  一、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先后4次将生产或收购的700件假冒“七星”牌香烟(其中150件由被告人张伟盛交给被告人汤荣江负责雇工包装)及200件假冒“大哥大”香烟交由告人谢永文运往晋江围头、南安水头等地交货。经鉴定:该 4批假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000元。

  二、2002年5月间,被告人张伟盛将174件假冒“七星”牌香烟(每件56条)因未销出,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漳浦县存放,被告人谢永文将该174件假烟分别寄存在漳浦县绥安镇南门村李龙祥、蔡裕太(另案处理)家中。2002年9月6日该批假烟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113127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汤荣江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政美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永文抓获归案。

  上述第一、二起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向法庭庭审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政美的供述,因我与“阿赐”、“张昌生”共同购船经营,后出现人船均被扣在台湾,我迫于窘境,就与台湾的“皮肤苏”联系做假烟生意,他就叫我提供假烟货源,我就于2002年初找张伟明帮我找假烟货源,他就介绍我认识汤荣江和他弟弟张伟盛,伟明和我关系很好,所以我将所需要假烟的数量、品牌告诉张伟明,并把预付的定金由需方直接汇入伟明在云霄建行的账户,从2002年4月至6月间共运了4批假“七星”牌香烟700件,假 “大哥大”香烟200件。四批货都是由张伟盛联系漳浦的谢永文运送的。我把送货人的手机号码告诉“皮肤苏”,他直接和送货人联系确定送货时间、地点。向我要货的都是“皮肤苏”介绍的,一个姓杜的台南人要了两批,一个姓陈的台中人要了一批和一个姓杨的高雄人要了一批。

  2.被告人张伟明的供述,1994年6月在一次喝酒时认识王政美的,王政美经常来云霄,99年底我们结拜为兄弟。2002年3 月份,王政美与我商量做假烟生意,因我是警察不好出面,我就叫他和我弟弟张伟盛做,王政美将所要的品牌、数量告诉我,我再告诉我弟弟,具体运输由我弟弟叫人去做。烟款由王政美汇到用我妻子许惠勤的名字在建行开户的账户上。从4月10日左右到6月中旬共运了4批;第一批假“七星”牌香烟100件,第二、三批假“七星”牌香烟150件,第四批“七星”牌香烟300件,“大哥大”200件。以上4批烟都是王政美打电话通知我,我再告诉我弟弟张伟盛组织的货源。

  3.被告人张伟盛的供述,王政美是我哥伟明介绍认识的。他和王政美联系做假烟后,需要什么品牌的烟和数量再打电话告诉我,我就组织假烟货源,然后我叫谢永文将烟运到晋江,具体运到什么地点交货由老王直接和谢永文联系。一共销给老王(王政美)4批。第一批生产假“七星”牌香烟100 件,第二、三批假“七星”牌香烟各150件,第四次假“七星”牌香烟是汤荣江包装生产的。此外,2002年5月底我有叫谢永文运一批假“七星”牌香烟 174件准备要卖给台湾人,因没有卖出去,还放在谢永文那里。后被查获。

  4.被告人谢永文的供述,云霄一个叫亚细问我有一个阿伟(张伟盛)要运送假烟问我要不要做,我说好、他就把阿伟的电话告诉我,后我和阿伟联系,在云霄一茶楼见面,经商定,我包运到指定地点,他付给我运费。第一次运了约100件,第二次约170件,第三次160件左右,这次我没去,我叫一个云霄人阿英去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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