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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2017-10-02 22:04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良(原)种场、园艺特产场(以下简称良种场)及其它农业事业单位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根据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有偿使用性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良种场开展以种植、养殖和小型加工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及其它农业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

第三条 周转金的投放,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用于资源条件好,能充分发挥技术、人才、设备优势而兴办的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每年年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将下一年度的扶持项目及申请资金计划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五条 周转金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借款项目及解款数额由农业部财务司根据各地的计划和现有周转金确定,并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定期使用和归还。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周转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应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报告及可行性分析,确定借款项目及借款金额,并与之签订合同,及时下拨资金,同时要经常监督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挪用、转借或项目执行中无效益的,应追回借款。

第七条 周转金扶持的项目所需资金应坚持以自筹为主,并首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新开办项目的自筹配套资金与周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

第八条 借用的周转金必须按期交纳占用费。周转金每月占用费率为千分之三,到期的周转金,应将本金连同占用费一并汇交。逾期未还的周转金(包括占用费),按月加收千分之六的逾期占用费。

第九条 周转金占用费的计算期限从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时间起计,到借款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时间止。

第十条 各借款单位要信守合同,按期还款。对按期还款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优先安排下次借款,对不按期还款的,除加收逾期占用费外,不再安排新的借款和各种扶持地方的专项资金,或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扣还。

第十一条 对于周转金管理、回收工作成绩显著的厅(局)由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不能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审核报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归还。在处长期内,周转金占用费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受灾后急需恢复生产的项目,优先给予周转金扶持。

第十三条 “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用于联营的尚未回收的资金,一律改为周转金借款,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与农业部财务司重新签订合同,相应增加统借统还周转金(具体实施办法见“关于改进联营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关畜牧、水产周转金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改进联营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的意见

“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和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良(原)种场、园艺场系统投资6700多万元,其中农业部投入3375万元。分别在四川、湖南、湖北、河南、福建、安徽、江苏、浙江、山东、吉林、河北、北京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兴办了64个联营企业。据不完全统计,联营企业在“七五”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近10亿元,上交税金1700多万元。实现利润450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良种场、园艺场的经济发展。同时使许多名、特、优、新、稀农业资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改进资金管理与回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联营企业的管理和领导,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为便于管理,对于“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用于联营的尚未回收资金,一律改按周转金贷款办法,相应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统借统还周转金,并分别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收取千分之三的占用费。联营单位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应交未交的利润和本金,应按原规定期限上交和结算清楚,确有困难的,经财务司同意,可转作周转金借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对所属联营单位的管理形式和方法可自行决定。

三、联营资金改为周转金借款后,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负责回收和归还。并对按规定期限收回的资金实行分成办法:原属周转金部分实行二八分成;原属联营投资部分实行五五分成。即回收联营资金分别上交80%和50%;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和联营企业20%和50%,作为周转金基金。

四、对改为借款的联营资金的回收期限及奖惩办法:属联营周转金部分,分三年还清;属联营投资部分,分五年还清。提前归还的给予奖励;属联营周转金部分在一年内结清和联营投资部分在二年内结清的,按回收上交资金的50‰给予奖励;联营周转金部分在二年内结清和联营投资部分在三年内结清的,按回收上交资金的3‰给予奖励。

过期不还的,按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每月加收千分之六的逾期占用费。

五、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资金的,由联营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农业部财务司,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遭灾后可以恢复生产的,可适当延长借款归还期限一至二年,在延长期内,周转占用费视情况予以减免。

(2)遭灾特别严重,生产设施被毁,企业无法恢复生产或不需要恢复生产的,对可以回收的残值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应按联营资金比例分别上交联营各方,其余损失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按联营各方投资比例分别负担。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其他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负责自行处理。

上述意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尽快与联营单位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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