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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鉴定人和科技专家的结合思考

来源: 2017-09-15 13:18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鉴定人不属于司法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英、美、法国家称其为“专家证人”。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中重要而又特殊的具体实施主体.具有科技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诉讼活动中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作为鉴定权利的主要享有者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科技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法律必须与科学技术进行合作,否则将导致因无知而背离司法公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有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尚未能满足诉讼实践的需求.迫切需要拓宽司法鉴定的知识领域,实行司法鉴定人与科技专家的衔接。

一、科技专家在诉讼活动中的现状

现代生活与科技密切联系,许多方面依赖于各行各业专家特有的知识、技能和判断能力。在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有待证明的新专门知识问题,在特定条件下,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特殊甚至一些紧急的鉴定事项提供鉴定意见,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一些特定领域的科技专家协助鉴定。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疾病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或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规定,评定人员应为法医师职称,或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这既与制度发展的历史有关,也与我国具体国情有关。实践中,担任鉴定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的人员:二是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三是其他专业机构如医院、研究院所、大学等)的专业人员。从总体情况看,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分散,实践中一般是由具有鉴定权的职能部门或鉴定机构自己审核确认,导致鉴定人队伍的业务素质难以保证,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不能反映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高低,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证据效力。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这也是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科技专家除了作为司法鉴定人参加诉讼外.近年来在诉讼中还扮演了一些其他角色,特别是以专家的身份辅助当事人参与诉讼。诉讼法典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而实践在突破法律的同时却不断扩大其适用的范围。这些实践也被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所固定,并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项证据规则。科技专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中外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

但是,如何评价专家在法庭上的地位?专家以何种身份出庭?对专家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作何评价以及效力如何?这些问题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重大理论问题。由于专业领域的限制,司法人员也无法知晓科技的一些细节。更不可能深入到各个领域之中研究科学技术问题。而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也无法包容一切需要鉴定的事项。司法机关面对越来越多的带有科学技术或者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案件.需要一些科技专家在涉及具体的科技问题上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科技问题予以解答。科技专家在诉讼中提供的意见对一些案件的定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现实的需要和立法滞后.造成了司法实践与司法制度之间的紧张_天系。

二、西方国家遴选鉴定人的方式

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鉴定人遴选方式,即英美法系国家的庭上审查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主体资格法定主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什么人能够担任鉴定人,法律并无对其资格作明确限制。如美国的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原则上,经过正规教育获得专业知识的人.或者通过工作经历获得专业知识的人,都可以作为鉴定人,其鉴定资格无须经过特定管理部门的批准。因为从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上看,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保障鉴定意见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因素。美国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任何专家都可以受聘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言。他们堪称特殊的“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就专门性问题向法庭提供意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司法鉴定具有浓厚的职权倾向色彩,各国大体上都建立了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制度。如法国实行鉴定人注册名单制度,由行政法规规定鉴定人的确认和注册方法,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的考评和登录程序.将全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登记造册,说明各自的教育程度、学术成就、专业经历等内容,供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任鉴定人。

为了方便法官委托鉴定人,常由最高法院或者司法部等部门确定专家名单.名单上的专家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这些人叮以是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也可以是在政府设立的机构中服务的专家。法律并不禁止在该名单之外委托其他专家。但法官通常会委托名单上的专家,因为入选名单的前提条件是执业水平可靠,凶此能够进人专家名单本身,就是对其业务能力的肯定。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无论采取的是庭上审查主义还是鉴定主体资格法定主义,各国都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鉴定人员就不受任何管理和约束。实际上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往往都属于某行业协会会员.需要遵守各自所在协会的章程与纪律。

有些欧盟国家还通过建立自愿注册制度,引导鉴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促进平等竞争和行业自律。随着科技在各个领域广泛地应用,特别是高尖端技术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r能单一一事项的鉴定会逐渐减少,需要多方面科技力量参与的综合性鉴定会逐渐增多。近年来,这种综合性的鉴定在国外已成为一种通行的鉴定形式。在现代司法鉴定实践中,需要解决的这种交叉性和边缘性的专门问题会越来越普遍。

三、科技专家与司法鉴定人的衔接机制

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复杂和特殊的鉴定事项.由一个或者几个司法鉴定机构难以胜任,司法机关很难获得鉴定结论。如果司法机关聘请非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提供的意见有可能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聘请专家的程序正当性同样受到质疑,致使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此,如何发挥科技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通过司法鉴定制度建立科技专家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便成为构建科技专家与司法鉴定人衔接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法院聘请科技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模式。法院在遇到没有法定的鉴定人或者存在鉴定争议的案件,往往采用聘请科技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来协助完成审判中认定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任务;二是司法机关聘请非法定鉴定人鉴定的模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采用聘请科技专家作为临时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二三是法定鉴定人资格模式。我国采用了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并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形成了司法鉴定人的审核许可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丽高”确定其他鉴定事项.虽然对于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存在无法满足诉讼实践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在中国科协牵头下,由科技、法学、科技管理、司法鉴定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课题组从范围确认、程序和科技专家库等方面提出了建立科技专家和司法鉴定人的衔接机制。

(1)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范围确定。

对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范围一般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特殊的鉴定事项,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涉及到综合性鉴定的事项上。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人能够解决的,科学技术专家在未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之前,不应当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参加鉴定活动,但不妨碍有些鉴定事项涉及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可以提供专家建议,以及作为非鉴定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技术指导。

(2)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程序。

一是合理确定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资质。科技专家作为“准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可能发生的鉴定事项领域具有权威性及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水平。二是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评议。对于科技专家作为准司法鉴定人的,应当由科协来组织他们进行材料的申报.对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在其所研究的领域对拟报请为鉴定人的科技专家进行学科水平以及能力的同行评议。三是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同行监督。对确认作为准司法鉴定人的科技专家进行公示,采用社会监督和同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保障作为准司法鉴定人的科技专家具有权威性和较高的公信力。四是科技专家转化为司法鉴定人的审查核准。科协根据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科技专家名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司法行政部门除对申报的科技专家上报材料的审查外,对有些鉴定事项需要实验室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将申报圈圜圜作为“准司法鉴定人”的科技专家列入司法鉴定所设立的科技专家库,并向司法机关报送登记的名单:同时由科协向社会公布科技专家作为准司法鉴定人的人员名单。

(3)建立科技专家库与专家辅助人名册衔接机制。

一是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承担的主体。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可以由一个独立的科学技术团体或者科技行业协会来承担。可以由科学技术团体或者科技行业协会根据设立的专家辅助人库委派或者由当事人挑选。二是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资格的确定。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虽然不作出鉴定意见,但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质疑鉴定意见。三是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可以参照科技专家转化为“准司法鉴定人”程序进行。另外,科技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并不必然成为“准司法鉴定人”,科技专家的“专家辅助人库”与科技专家作为“准司法鉴定人库”应当分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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