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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构建律师业务和司法行政联动体制

来源: 2017-09-15 13:19

 科学发展观是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概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研究市场发展规律,在尊重和遵循规律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这就需要律师界研究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规律,发现这些基本规律,并利用这些基本规律实现律师行业发展的体制性突破,最终实现法律服务业这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的现代化发展。

1深刻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中国律师的社会定位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28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给出的全新定义,该法同时规定律师的三项基本社会职责,即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律师法律服务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同时必须符合一个基本要求:即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力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公平正义,是律师肩负的职业使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律师工作追求程序的公平,实现实体的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核心价值就是公平正义。这里所说的公平正义不是指某一个人、某一个团体的公平正义,而是指社会整体所普遍公认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律师职业价值的判断尺度。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这是中国律师的政治定位,这是对我国律师制度的肯定,是对律师政治价值的肯定,这就要求律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和法律,因此律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一定位也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律师要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把握服务的主线和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取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在立足于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大局的基础上,深入探究相关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开拓思维,大胆创新法律服务形式,把个体的法律实践和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提高服务的前瞻性、实效性,在各个法律服务领域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是社会和谐的促进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律师要在执业过程中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应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使社会归于和谐。评价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上坚定立场。政治方向问题,绝不是一句口号。现在社会上对法律服务行业尤其是律师的议论比较多,有的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唯利是图”,不关心国家大事。试想,如果一个律师连国家大事、党的大政方针都不清楚,那么肯定要出问题。目前,司法部正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主题教育活动。广大律师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到,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决定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深刻领会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深刻领会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深刻领会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应当勇于肩负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促成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努力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服务者与促进者。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参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联动机制

2.1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参与健全完善信访息诉、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健全社会纠纷调处机制。通过健全的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深远意义。应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接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律师在群体性事件中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研究制定律师参与群体性纠纷调处的联动机制,如维稳工作信息交换机制、维稳工作联动机制、维稳工作协调机制等。同时,还应对律师参与群体性纠纷调处工作的职责、程序、组织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一个律师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的交流和共享平台。

近年来,涉及医患纠纷、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民间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特定性质的纠纷,要求各律师事务将在上述方面有所专长的律师组织起来,成立相应纠纷的律师专家团,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媒体、社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组织调研解决相应纠纷的难点疑点问题,并在适当时候,直接介入相应纠纷的调解处理。努力促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衔接,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各律师事务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健全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机制,组织和引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职能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广大律师应积极配合信访部门调解涉法信访纠纷;积极参与政府对重大疑难纠纷的法律处置,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加强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合作,选派优秀律师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探索律师协助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律师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时,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和联动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定期排查群体性利益纠纷,形成联动调解机制。目前,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非法集资、环境污染、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依然比较突出,有的涉及人数众多,有的行为对抗激烈。如果不能得到正确引导和及时化解,可能引起集访群访,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基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高,律师的一次正确引导,就可能化解一次上访事件的发生,避免或减轻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压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代理社会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和“大接访”活动,倡导律师通过调解、仲裁、提供法律意见等多种途径,直接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社会和谐,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2.2以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

建立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改革开放3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显着,但不可否认贫富差距悬殊、阶层矛盾扩大也成为制约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消除不公、伸张正义,“让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无疑是缩小阶层差别的应有之义。如何不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享受不到法律服务,如何不让法律成为保护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理应有所担当,让群众享受得到法律服务。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律师行业应纠正一个时期以来在规模化建设中出现的重商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新型、高层”法律事务,轻面向普通百姓服务的一般民事、刑事等“传统型、基层”法律事务的倾向。应倡导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加大对那些“仗义疏财”、“扶弱助良”的律师事迹的宣传力度,引导律师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业成功的评价标准,纠正仅以创收的高低作为评判执业是否成功的倾向,真正让法律服务惠及普通群众。

让群众享受得起法律服务。为各类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理应成为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道义上的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广大律师应致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与完善,使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不论面对何种法律事务都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同时,应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上,在扩大减费、免费、缓收费救济制度的惠及面上,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保障“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群众信得过律师。尽管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律师从过去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现在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但其作为法律人的基本性质和定位仍然没有动摇,依然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的存在,终极目的就是要促进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增进社会的自由和公平。要引导全社会认识到,律师虽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的工作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法律援助在防治人民内部矛盾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的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贫富差距过大引起的,而法律援助恰恰是针对这些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体。当前据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法援服务还局限于诉讼过程中以及非诉事项的咨询解答,忽视了诉前调解和纠纷的预防工作。

必须适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使其与已有的人民调解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完善、贴近基层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发挥法援律师的专业优势,既降低了纠纷处理的成本,又节约了资源。积极探索在公检法机关、看守所、人才市场、社区设立律师值班室或法律援助站,一方面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法援条件的,可对其申请材料直接进行初审。尝试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提高维权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一体化进程。

2.3稳步推进,建立普法教育、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联动机制

29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我市律师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多渠道地开展普法活动。在“3•l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期间,组织了“3•15”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向群众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外出务工明白卡》等法制宣传资料,现场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扎实做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在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的过程中,律师协会应推荐具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课,开展各种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全面开通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热线,提高“12348”法律服务质量。让法律援助家喻户晓。通过律师直接参与“12348”接受法律咨询,了解群众的需求和难处,将法律援助融入法律咨询活动中,逐步使“12348”成为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的专线电话和服务窗口,法律援助成为“12348”进一步服务的保障。矫正安置工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一是突出人性化管理。多渠道开展帮困解难工作,律师可在重大节日期间针对曾经是自己辩护对象,现在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慰问,开展矫正对象互助活动,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创造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条件信息。在日常管理教育和真情的感化下,鼓励矫正对象积极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二是延伸帮教。组织矫正帮教的律师赴监狱开展延伸帮教,并创新地在监狱中举办矫正对象自主创业报告会,帮助即将刑释解教人员树立起重新做人生活的信心。在实践中突出特色,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实际发掘具有特色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实践形式,以新颖独特的视角为群众提供实惠有效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发挥自身优势,与电视台生活法治频道展开充分合作。以生活法治频道为平台,双方合作打造律师访谈类节目,以律师现身说法的形式,将律师在平常的执业实践中遇到的多发性、典型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经典案例以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述,使法律真正贴近百姓生活,这样既能起到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又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同时,群众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也可以通过电视台设置的热线与我们联系。

3结语

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既是他们的工作过程,也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既向当事人讲明什么是法律允许的,又讲明什么是法律禁止的;既增强了人们的维权意识,又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特别是为群众解决了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权等问题,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法律服务业也走向了市场,广大律师应克服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切实担负起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的重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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