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构建律师诚信体系策略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加强律师诚信建设,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信用行为,把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与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全社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监督、保障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全方位地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
一、律师个人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基石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提高律师个人修养,是律师诚信的前提和基础。
(一)律师应模范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应以自己的内心信念和实际行动恪守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在以诚信为基础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做社会诚信的实现者和维护者,以其广泛的社会活动发挥其守信的示范作用,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承担相应的特定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真诚地承诺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自觉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诺言;(3)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忠诚信赖义务,即勤勉尽责,在法律服务中尽最大努力追求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4)追求工作效率,不得拖延、不得敷衍马虎;(5)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涂委托,以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6)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律师应以诚实守信的行为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律师个体的道德品格反映全行业的道德风貌和水平。
(三)律师较强的业务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必要条件。24年3月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把“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列入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中,可见律师业务水平已经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基于自身的工作性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是作为一名律师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迈向律师诚信的第一步。有了专业知识和专业精神,才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赞赏和信任,从而通过每个律师的诚信实践,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是律师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中的基础环节,当然也应成为律师诚信建设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向社会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就必须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律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律师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诚信、专业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和载体。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防范和控制律师道德风险为目标,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律师诚信执业奠定制度基础。
1、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准人与退出机制,把好律师诚信的基础关。在已经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上,从学历、经验、人品、效率、团队精神、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方面对人所律师展开综合评定,把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入口关;对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律师个人,打开律师事务所的出口,令其退出。
2、完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活动,特别是对律师诚信状况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制度需要完善:(1)案件受理制度,主要内容有:①接待当事人制度;②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指派律师代理个案;③案件由专人登记收费;④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尽可能详尽、细化,便于双方监督。(2)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①财务工作安排有资质的专人来负责,对财务管理合伙人或合伙会议承担责任;②应依据合伙人签署并由财务部门备案的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费;③严格发票使用制度,及时向付费方出具发票;④律师的提成、薪酬、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办案费和代管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等应当有明确的聘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主要内容有:①建立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客户管理和评估制度;②完善当事人投诉处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客户管理机构,对客户投诉所涉及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问题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尽快予以解决。
(二)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是实现律师诚信服务的有效途径。
1、加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树立和强化品牌战略等,将对律师诚信执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然都是小作坊式的“万金油”所,经办的业务杂而不精,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没有形成品牌效应,不具竞争实力。有鉴于此,我们对建设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合伙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最核心、最重大的事项作出决定,包括制定律师诚信管理的相关制度;律师民主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律师会议的各项决议,委员会下设的部门和人员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2)树立和强化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律师事务所要打造和推广自己的服务品牌,运用品牌的力量在竞争中取胜。(3)在律师事务所中形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社会形象好的律师队伍。
2、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其专业的管理和精湛的服务,已经并必将在社会上赢得盛誉。我国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业务方面都是综合型的,各种业务无所不会,无所不做,其结果是会而不精,做而不细,难以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有鉴于此。我们对建设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建议:(1)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定位,即根据每个律师的专业特长,综合考虑全所情况,确定一项或几项业务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发展方向。(2)在对人的管理方面,丰富人员结构,既要增加某一个或几个法律领域的专业人才,又要充实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等非专业人员。(3)在财务管理方面,正确处理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问题,防范和化解矛盾,降低执业风险。(4)在营销方面,运用现代营销手段,维持现有客户。拓展新的市场,不断控制执业成本,提高诚信度。总之,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在科学民主管理、追求品牌效应、增强竞争力方面有优势,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更具有成本优势,能防范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树立律师事务所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完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切实完善行业管理,不断健全行业管理的体制、机制,丰富行业管理的内容、改进行业管理方式是提高律协诫信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协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律师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一)完善律师诚信评价标准
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执业,要看律师是否履行了对社会的承诺。律师对社会的承诺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中对律师执业要求的内容,构成律师的法定义务;(2)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具有律师管理内容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政府对律师的宏观管理要求;(3)律师协会制定并颁布的行业规范,确立了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4)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具体服务事项对委托人的承诺。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上述几方面的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需要,有待于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首先,现存的律师行为规范内容虽多,但有些内容杂乱无章,缺乏层次性和逻辑性,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其次,对目前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有些违反职业道德不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理起来无法可依;第三,现有执业行为规范的有些内容不符合律师工作实际,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对律师执业产生不当制约。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律师对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完善律师诚信评价标准。
(二)健全律师行业惩戒体系
首先,明确律师协会行业惩戒权权限,即:(1)制定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处分规则;(2)组织开展对律师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的教育培训;(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5)接受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分。强化律师协会的惩戒职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增设新的惩戒种类。其次,完善律师行业惩戒机构和程序。律师协会要加大惩戒工作力度,保证惩戒职能的正确行使。(1)惩戒机构应由德高望重的资深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再吸收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人员参加。(2)惩戒程序可分为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复核、执行等七个步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进行立案和依法作出行业处分。①惩戒案提起后,律师协会召集由双方当事人、惩戒委员会成员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经惩戒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惩戒条件的即进入惩戒程序。②可以将惩戒程序设计为准司法程序,并允许受处分的律师做充分地自我辩护。③惩戒程序期限应有所规定。④若被惩戒者对初审裁决不服,可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首先,律师协会应完善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加强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其次,要求律师每年度必须接受各级律师协会安排的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考核。其次,以专业委员会为主导,通过会议、培训、刊物、网站等多种形式搭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律师业务交流平台。再次,加强和完善职前培训制度,把好入口关。最后,进一步完善实习制度,规范实习行为。
(四)完善律细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制度和律师诚信档案管理锄度
律师诚信信息归集和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制度、信息记录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收集、记录、公示信息的主体是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诚信信息系统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身份信息,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2)警示信息,包含因违规受处理的情况;(3)奖励信息,包含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扬、嘉奖等信息;(4)提示信息,包含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诚信执业有负面影响但不足以构成处分的情况和轻微的违规行为如训诫等,这部分信息因其不确定性不予公开。律师诚信档案中就包括上述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和奖励信息,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警示信息能最直接地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状况,是律师诚信档案的核心内容。建议地方律师协会出台“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的构成和各类信息的来源更新以及律师个人隐私、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内容作详细的规定。
(五)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宣传机锄。
首先,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评级机构可以由律师协会担任,建立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由执业信誉好的优秀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级对象是律师事务所。行业评价应当有严格的、可行的标准和办法,评价工作过程应接受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实行律师事务所诚信评价业内预认同制度,即以特定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无记名投票一定比例同意为条件,让诚信的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外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其次,完善律师评优表彰机制。改革评优方法,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评优标准的重要内容,增强评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倡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及在扶弱济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律师道德楷模的示范作用和引导力量彰显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
四、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进律师诚信建设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法律服务市场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维护法律服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关于律师行业诚信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动律师诚信健隶发展第一,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对律师协会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相互间的分工,通力协作,共同实现律师行业诚信的发展目标。第二,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摆理者的位置,防止律师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管理的正律师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第三,强化律师诚信管理的社会化观念,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诚信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完善律师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为律师诚信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第一,建立和完善品行考察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我国《律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的品行考察制度不够完备,判断标准难以把握,需加以完善。应制定律师品行考察办法,对考察内容和考察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建立律师登录制度。律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应当将个人有关材料向有关机关登记备案,即职业登录。登录前将拟登录的个人资料进行公示。完成登录后将律师登录情况进行公告,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登录内容。
第三,严格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条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协会职前教育工作和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有些律师协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四,建立律师行业退出机制,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制度。把年检注册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考核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诉量达到一定数额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要加大惩处力度,可以采取暂缓注册、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违规违纪律师打开出口。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吊销执业证情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律清除出律师队伍,在全国律师行业通报,并栅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清理和整顿法律暇务市场。优化律蛹执业环境。为律师诚信执韭提供保障
第一,依法确立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标准、基本构成,对不具备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限期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
第二,积极转变职能,从体制、政策、服务等方面营造有利于法律服务发展的环境,主要依靠律师市场化的力量实现律师诚信。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和打击黑律师和黑律卿机构。可以考虑采用重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让其血本无归,同时将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大威慑作用。
第四,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之问的关系,加强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
第五,完善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确保律师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服务。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加以完善并出台相关细则、解释,使上述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六,严格律师的流动管理,规范律师流动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建议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流动的条件、最短周期、与委托人关系的处理、执业责任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等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在本所章程和其他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律师流动所涉及的业务、档案、财务、保密等问题的处理。
(四)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律师参政议政机制,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及时反映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的诉求,促进立法的完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建言献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规范和引导律师参与处理重大群体性纠纷,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帮助作为委托人的弱势群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解决纠纷。
五、加强全社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健全律师行业监督和保障机制,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一)完善法制保障机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优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立法环境。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推动对《律师法》和一些程序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加以细化,使相关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着力解决律师在整个司法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在法律框架内保持律师工作的独立性,使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的评判。
(二)完善司法监督和保障机制。律师管理机关应着力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关对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督和保障。首先,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律师管哩机关应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使该项规定真E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律师违法执业行为对习法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律师意争秩序。其次,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司法机廷对律师执业信息的反馈渠道。对司法机关反映的律师职业酋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违纪拿师进行查处。
(三)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督和保障。首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相应规章,防止行业壁垒对律师开展正常业务、特别是开展非诉讼业务的影响。其次,畅通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信息的反馈渠道。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律师因工作需要赴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过程中的诚信执业状况。再次,会同税收部门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确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理税负;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完善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准则以及各地区的收费标准;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完善律师“三险一金”制度,并力求使上述诸项制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后,律师协会应会同保险机构进一步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建议以律师协会的名义整体投保,同时针对律师行业特点,在与保险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保险的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要在律师过错责任认定方面充分磋商,克服困难,缩小分歧,达成一致。
(四)完善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保障机制,在社会公众与律师之间真正建立起相互诚实信赖的关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全方位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建议在律师的收案阶段、办理阶段、结案及其以后的阶段,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多渠道的律师投诉受理机制。建议采取下列方法:(1)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执业活动考核行业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收费标准等行业规范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各级律师协会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网站、投诉热线电话、意见簿等方式,保持公众投诉渠道的畅通,保证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可以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中聘请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员,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反映。
第四,进一步加大律师管理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力度,完善新闻舆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宣传律师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同时,加大舆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媒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存在的不诚信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媒体,媒体可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第五,推进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律师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信息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保存年限、信息主体的信息更正权、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建立律师征信系统可以采取两种方案:(1)非赢利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建立覆盖广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信用数据系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2)盈利模式,即由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和引导,联合律师协会委托有资格的个人征信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一个完整的、中立的、权威的、相对公平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有偿开放。目前我国关于征信管理的立法相对滞后。随着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对律师行业诚信要求的提高,建立律师行业征信体系将是未来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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