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政府行政伦理现况理论研究
一就目前关于公民伦理问题的论述而言,可以从中发现两个相互关联的逻辑进程:一是从公民意识出发,经公民社会、公共权力的概念推演进入到公民权利的建构;二是从公民理性出发,经公共空间、公共规则的概念阐释进入到公民责任的倡导。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历史进程及其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成就,进而注重其理论上的启蒙价值;而后者则主要借鉴现代国家的治理技术及其社群主义的价值观,进而侧重于实践上的经验价值。尽管有此区别,但其理论思考的核心支点仍是主体自由与个人权益,可以说,它们既是公民伦理实践的基础性背景,同时也是公共秩序良性运转的根本前提。所以现代公民伦理一定是建立在以尊重个体价值为核心的有效公共秩序之上的。而所谓公共秩序,其本质就是指个人权利被相互平等对待的状态,它既指通过公共政策、制度和法律所表现出来的显性秩序,也包括人们通过基本生活信念而表现出来的隐性秩序,尤其是公共权力对处于弱势状态下的公民权利的主动尊重与保护的那种状态。因为公共权力只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并因此而具有了保护者的地位,但并不能因为这种身份而成为公共秩序本身,否则,公共秩序就会异化为权力秩序。因此,如果不是抽象地谈论公民伦理问题,就会发现它总是在公民政治意识的背景下展开的。
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公民伦理概念具有相当厚重的社会秩序重建的政治担当意味,公民伦理叙事与其说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历史哲学或政治哲学问题更为恰当。因为公民伦理思想源自于西方,它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史密切相关并构成现代伦理的主流。特别是自近代以来,伴随着人道主义对封建专制的批判日益鼎盛,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理念不仅成为社会革命者的理想追求和期盼,而且也被学理化为抽象的普世价值目标,从而成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反抗极权主义、推动社会价值重建的文化武器而备受推崇。其中,平民身份、契约精神、个体自由、权利意识与秩序观念等责任理性概念,在实际的社会建制过程中,确实也成为了现代社会交往与合作关系中的制度化特征。所以,有学者指出,所谓现代伦理,指的就是人民伦理和个体自由伦理[1]。可以说,中国社会现阶段的发展在总体上亦符合现代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
众所周知,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伦理价值观在原有的集权政治体制下逐步成长起来。然而,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内在的国情特征和后现代文化意识的交互影响,公民伦理在呈现方式上主要体现为对革命理想叙事的冷漠和对现实庸常欲望叙事的张扬,这使得人们对抽象生活秩序的把握变得相当困难。于是,一种“外无法持、内无操守”的国民戾气之象成为后威权时代的常见生活特征。其实,从公共生活角度来看,现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而在其中则弥漫着特殊伦理主义倾向,这早已是社会大众诟病体制内官僚习气和裙带之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随着社会交往结构变化中的“去单位化”进程的加速,个体与原有组织之间在控制与服从、权利与义务、情感与归属、保障与依赖等方面均出现了体制性焦虑,从而在灵魂深处对每个人的本体性安全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意味着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社会整合方式与机制也开始逐渐失效。与此同时,信息网络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的勉力强化与百姓日常生计的无关性日见明显,加之道德相对主义的泛滥,而涉及公民维权的自由价值和程序正义在傲慢的权力面前又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使得再度松散化或原子化的底层社会大众欲以公民身份参与公共生活并对公共权力结构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利益表达及其保障形式,社会利益综合与公共政策制定主要依靠的是领导意志和专家支持,权力、资本和知识三者之间的反民主式结盟现象便难免发生,从而导致诸多领域内腐败的易发和多发,进一步加重了普通百姓被社会精英所蔑视的主观体验。这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秩序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且由少数人所支配的行动结构,而与此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与社会动员的权力技术本来就缺乏足够的平等协商性,从而亦使百姓的屈从感日益放大。在这种情形下,公民伦理的缺失对公共秩序的副作用就是以怨恨心理为基础的自力救济被迫成为常见的集体行动事件的起因,换言之,集体行动事件批量产生的背后是人们对现存顺从模式的动摇与悲观。
因此,今天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仍然是有效的公共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权力正义论,即我们是否能够根据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趋势,来补充、修正、重构以公民伦理为基础的国家权力叙事。这是因为国家或政府是公共秩序的基本来源。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公共秩序的供给路径一方面仍须高度依赖于政府方面的公共权力,但另一方面政府还要从统制经济的历史惯性中解放出来,还权于社会,并向服务型的有限政府转变。这源于一个需要正视的基本问题:当代中国社会的公民伦理现状,既与应然形态的理论期待隔岸相望,又与实然感受的日常周遭颇难兼容。显然,这一现状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具有明显的因果关联,或者说,公民伦理与公共秩序的不相匹配,直接同社会关系中的下列特征相关联,即信任结构脆弱;公正秩序紊乱;崇法观念淡薄;价值共识缺损。之所以如此判断,是因为人们似乎已有如此共识:权力秩序几乎替代了自发秩序的成长及其作用,而这又源于公民社会发育的不足。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似乎早已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认可这一结论,那么,对公民伦理与公共秩序互动性的理解,就应该着眼于对权力秩序的再认识。
众所周知,历史的发展为中国提供的是弱社会与强国家的关系模式,近代以来救亡图存的严峻生存环境又使人们不得不将更多的期待投向政府,这就自然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为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其历史影响表现在政治体制上的突出特征是:在权力结构上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形结构,资源相对容易向上聚集,权力自上而下运作而自身则缺乏有效制衡,因而集权、身份、等级、人治、服从就转化为一种德治政体文化。相应地,行政运作一方面需要靠行政强制与命令来维持,同时也需要依靠道德楷模或典型人物来激励。因此,德治政体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走向人治。也就是说,由于政治全能主义传统,以集权方式来推行社会变革的结果只能是以另一种形式来强化集权本身。这决定了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公共权力的产生及运作都主要不是通过民意表达来授予和获得的,这导致权力运行的相对封闭化乃至封建化或诸侯化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今天,其权力秩序特征也就自然表现为:权力结构的科层化与权力运行的人格化并存,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比如,最为典型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政策执行工具的职能和身份虽弱化了,但它们作为利益竞争实体的角色却在强化。如银行、铁路、民航、石油、电力、电信、外贸、烟草、公证、保险等垄断性行业公司,原来作为政府部门掌握的国家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之后,在其主管政府部门的庇护下,可以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并用,按其主管部门权益与行业利益,制订规章、章程和各种规定,事实上起着准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显然,这种障碍不突破,市场公平秩序乃至公益政治秩序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因为国有企业所涉及的不单纯是经济活动,在其背后亦有庞大的官僚队伍介入这一分利集团的种种可能。有研究指出:在现有政体下发育起来的市场,是嵌入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组织部门等,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并没有实现分离,因而政府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公共权力依然可以继续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现为以再分配权力分配这些国家租金。显然,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经济的委托—代理模式,仍然是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阶层分化持续产生影响的制度基础。[2]
事实表明,我国社会目前正处在较强的刚性结构之中,就权威体制本身而言,其刚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难以将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置于人民同意的宪政理论之上,这是开放社会条件下必须面对的公民与政体关系问题,对此而采取的任何限制性策略只是延缓了问题,将导致公共秩序背后的合法性疑问日益明显。因为现实社会中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历史上的人民在走出灾难局面过程中用跟随行动的方式进行选择的,它主要依赖于人们对历史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投票合法性的竞争力将会大大高于“跟随合法性”[3]。二是出于维稳的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地位性决定了打击官僚腐败的主要手段是内部解决,其局部有效性既不足以平息民愤亦不足以扼制其高发势头,这对权力体制的正当性造成了致命性损害。这表明,当今中国政府公共性及其统一性的缺失仍十分突出:一是政府自利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导致公共资源成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私有资源;二是政府受强势群体的支配并主要代表强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足够保障。因此,民间舆论一般都认同如下结论:当今中国的权力信任危机,从根本上说,是公共生活和公民社会的危机,而对权力等级秩序的强化和对精英力量的放纵是当今中国社会公共秩序缺乏正义品质的制度性根源。
二许多研究表明,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渐进过程中,虽然权力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已悄然奠定在不断提高大众消费的能力之上,但人们的交往关系仍将长期而普遍地处于一种多重体制规则共存且交互发挥作用的状态之中。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的潜规则状态仍是破坏公共秩序进而导致个体独立性及其责任伦理丧失的元凶。由于缺乏共同的价值目标凝聚机制,以私人关系或个人能力为核心的“关系主义”哲学,已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行其道。显然,实际上的成功者无不同公共权力网络具有特殊的共谋关系,而远离权力中心的人群,则更容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挫而又无计可施。经验表明,当下确实已有很多人进入到这种在收入、权力、声望、荣誉和机会等方面受到歧视和排斥的处境,并且感受到这种处境的先赋性和不可摆脱性。也就是说,上述价值性资源如果不具有凭借诚实和勤劳就可获取的公平性和便易性,相反却被赋予与它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权力身份等级特性,那么,中性政府[4]自主性增长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从政治学的观点来看,既然政治诉求及其行动总是与这些价值资源分配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密切相关,那么,当一个集团占有了这些资源并总是拥有优先权和排他权,权力垄断与世袭就总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本因素。因此,对于权力的主体和客体来说,所谓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都不过是一种自欺和欺人。可以说,无论这种价值判断在哪种社会群体内扩展,都必然会深刻伤害彼此间的共生利益纽带。
当然,在全球化时代,一个人所处的阶级地位与其所处的消费地位是不同的,阶级属性不再是决定生活机会的唯一因素,生活资源分配不仅以市场关系为基础,同时也会根据公共权力的政治意图来体现。也就是说,由于民选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受制于广泛的社会压力,一种新的社会分层机制可以围绕着消费主要是通过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集体消费而形成身份格局。其中那些处于低端消费结构中的普通百姓之所以能够接受公民伦理的基本价值观,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消费就是个体获得权力意志后,成为了一种扩展个人自由空间的思想意识及其物质力量。因为消费社会的交往结构和逻辑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平等关系,其发展方向是持币者公民社会的最终确立,它规定了持币者公民作为普遍有效的身份在货币交易行为中至高无上的权利,同时也使当事人双方成为某种交易所当之事的最高主权人[5]。这种消费者公民社会具有不可辩驳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因此,政治利益群体形成的基础不再只是单纯的生产关系,而且也包括消费利益关系。于是,伴随着消费分层出现的是各种各样的消费者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社会分化的主要因素。显然,消费既是生活政治的形式,也是其基本内容。从公民的立场来看,没有高于或独立于消费者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然而,消费作为一种无止境的理想主义实践,是不可能得到彻底满足的。这也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消费能力的发展就是个人才能的发展,它是确保良好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基础。不过,这种能力的实现从来都是由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实际地位决定的。也就是说,消费能力从属于消费关系,而消费关系的核心是谁以及如何消费。
由此可见,在生活交往中,消费者利益及其分配规则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决定的,而良性消费关系的发展又是与大体上满足社会利益协调发展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分配体系相匹配的,因为消费能力本身就是一个权力主体概念,它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不仅反映了人们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是如何获得的,而且也反映了获得方式的行动成本。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社会,所有关于未来生活的美好期许,大都需要转化为如何提高个人消费能力的问题,当只有通过提高消费能力才能真实显示个人生活质量的向好指标时,消费领域就成为一个富有社会结构性的权利斗争领域,即人们在其中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及其分享方式,大都围绕着如何改善自己的生活政治目标而展开。显然,公民伦理对公共秩序的实质性支持,特别是所有关于现代公民品质的政治期待(如独立、自主、理性、自治、责任、妥协、宽容、守法等),如果离开了对其真实消费能力及结构的考量是没有意义的。简言之,无论是公民伦理还是公共秩序,消费政治关系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在今天,身份的差别渐渐取决于人与消费资料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人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因而消费关系本身已经成为个体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成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重要力量。据此,所谓消费政治,就其一般意义来说,是指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而对消费过程及其预期价值的保护性主张与合作行动。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其特殊含义则是指消费者基于消费权利或消费意愿的某种生活利益诉求,其目的在于维护或改变现实消费关系中的相对地位或资格处境。特别是在个体权益缺损的情况下,为争取更多的社会同情与支持,同时也避免政治管控的刚性约束,人们宁愿更多地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政治生活。这不仅有利于逐步扩大微观层面的个人权利空间,而且也容易使包裹在消费事件中的策略性政治诉求转变为体制性包容。显然,消费关系成为一种积累与获得社会权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消费人们不仅获得某种身份认同,而且可以改变消费者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并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
因此,在现阶段,人们逐渐开始以消费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于是,基于政府税收的人权意识,他们要求在公共事务上拥有知情权、言论权、否决权、监督权的微观政治诉求也日益高涨,并开始以消费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特别是在一个改革的权力亦不被信任的社会中,弱者的反抗不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都在不断烘热新的权利斗争场域———比如无领袖的网络政治或网民政治。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供给约束而是需求约束,主要表现为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消费不足。换句话说,如何扩大有支付能力的国内最终需求,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不仅是未来经济增长的基本出发点,而且还是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因素。有研究告诉我们,消费能力在不同行业、区域和阶层之间的分布,如果是基于正常的市场机制及其要素流转,以及对公共秩序合法性的认同,那么消费能力的差别至多转化为对偶然性的个人抱怨。然而,目前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分配不公背后的消费能力差异,已使社会怨恨扩展到了政治领域。特别是,由于对政府的公共财政监管不力,需要投放大量资金的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问题得不到有力支持,而部分官员的政绩工程、既得利益集团的福利消费和居高不下的行政开支却难以被有效扼制。于是,消费政治形态已在民间社会逐渐形成。这突出地表现为城乡居民免遭侵害的消费维权行动已逐步从个体性扩展为集体性的空间政治意识。
然而,由于时下可供消费的高端政治产品或政治生活还相当有限,而当今中国消费意识的发展又是以公共生活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主权意识并没有顺利转变为公民主权意识,这导致所谓的公共政治亦成为了一个空泛的概念。所以,在当下公共生活中常见的冷漠、麻木和自私现象并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而是社会交往结构中正派制度缺乏的问题,即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公民权利不平等、贫富悬殊、官贵民贱、城乡差异、强者凌弱才是公民伦理和公共秩序双重沦落的主要原因。对此,也许诉诸逻辑不如诉诸经验,中国政治之所以从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既来自于消费生活的不健全,亦来源于权利消费的被限制。因此,随着人们失去对公共生活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也就开始丧失维护公共秩序的自觉性,社会本身也开始出现久久难以抹去的价值性断裂。事实上,一旦国家对私人领域的道德放松管制而且增加了人们自食其力的机会,人们就会发现国家对于官员的道德也同样失去了有效控制。这表明,官员们本来就没有比一般百姓更高的道德觉悟或公共伦理精神。只不过因为行政权力仍对民众呈现出强大的人格威慑力,于是,恐惧成为了民众遵守公共秩序的主要动机来源,这虽然能够保持某种秩序井然的可见性,但处在不平等权力关系弱势一端的人们,常常表现出两种典型的行动取向:要么在贫困中含冤抗争铤而走险,要么在温饱后无所事事精神颓废。这说明,单方面的物质主义消费虽然能够调动人们的逐利兴趣从而转移或化解对政治全能主义体制的不满,但它却不能有效地培养起人们的公民意识,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与资本的结盟已遍布于各个生活领域,而且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支配性的交往结构和隐性力量。如果在社会的政治消费领域没有开启更多的和便捷的行动路径,人们就不可能更深入地认识消费政治对于公共秩序转型给公民伦理成长带来的社会空间。
三在当代中国社会,无论怎样理解公民伦理与公共秩序的特殊处境和现实状况,其中都不能缺少关于人的自由价值立场和目标导向。毕竟,这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共同历史任务和现代社会构成的内在品质。但是,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6]因为我们正面临着市场关系、个人自由和现期利益等要素混合而成的公共价值秩序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新权威主义价值观确有某种策略上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存公共秩序及其承载能力获得了足够的道德认同,或者说,公共权力秩序紊乱对公民伦理的心理伤害能见度并未明显下降。因而,在现阶段,我们面对的一个严肃问题是,由政府公共性的缺失所导致的政府规模膨胀、行政低效、市场垄断、寻租行为等问题,既损害公众利益,亦破坏政府形象,更危害社会稳定。而人们由此观察到的权力正当性的声称与实际利益分配的相悖性特征,也已成为人们蔑视道德的常见借口。因此,公共秩序缺乏足够的公民伦理支撑,这突出地表现为:以政治信念和人文精神为主的社会整合功能基本失效,而以物质金钱和行政权力为主的系统整合的功能却又成本高昂。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今天,我们最应该警惕和担心的是出现一种没有政治自由而有所谓消费自由的社会”[7]。所以自由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内部依然是秩序与权威的问题,特别是在利益关系无一不具有正当性依据的时候,公共秩序意味着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包容和相互依赖,即使这些利益关系可能构成冲突,政府也要依据价值中立的原则,积极寻求通过合理制度加以解决的有效渠道。然而,最根本之道依然是政府如何解决自身的问题。因为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社会公共领域时,基于信任、尊重和互惠基础之上的公民伦理,只有依靠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才能在平等的交往秩序中找到生长发育的基础。因为政府的权力是外在于权利的,而权利本身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它们要在真实的世界中获得有效性就要依赖政府的权力。事实上,公共权力的自我改良,才是公民伦理成长的制度性保障。
因此,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有效公共秩序的基本前提是公共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比较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所以现代政府的社会秩序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自身的道德化。只有当政府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自身的道德秩序的情况下,政府才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8]。目前,政府自身的改革,基本上是以道德上的自我陈述和自我鉴定为特征的。这保证了体制内外的相对稳定,但公民伦理成长所需要的政府道德示范似乎未见彰显。因为公民伦理并非单纯的个体道德范畴,它作为一种价值规范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上的背景支持。特别是在互利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交往关系中,以人为本的现代价值理念本质上都是平等主义的。这需要政府从善治的立场为每个公民提供以独立、平等、自治为基点的公共生活秩序保障。特别是,今天的国家行政早已不是以往国防、外交、警察、税收等最弱意义的政府活动,政府在经济管理、民众福利、环境安全、劳工保护等方面的管制活动,也不再是简单的执法过程,而是一个基于特定政治目标而展开的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建设性的责任政府应以公民权利为逻辑起点,并以公民福利和公共安全最大化为目标,努力为公共秩序的再正当化创造新的价值依据。
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期待社会公共秩序重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公共福利与公民权利。其实前者的经济实现程度决定了后者所能达到的实质性政治内容,而解决好两者的互补才能真正为公民伦理成长创造制度性前提。许多研究表明,在国家政治伦理资源高耗趋贫的情况下,相对于以解决物质生活问题为中心的社会重建而言,权力重建也许更能有助于解决公民伦理发展所需的实质性政治条件,那就是个人自由的体制处境。其实,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先后与轻重之分,只有如何应对之别。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国家与社会”就没有严格区分的历史条件下,只要当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具有一定社会的规模性,那么它就一定是政治问题,因为它会危及高度集权的单一秩序。换言之,在今天,社会重建内容的历史复杂性和利益多元性,非自上而下的权力系统介入是无法解决的。尤其是,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构过程中如何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权、知情权、自治权,从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权利保障的福利政策之上,更是必须考量的。其中,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其核心是不同利益主体具有同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平有序的利益博弈。与此同时,还要重建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社会的道德秩序、信用结构和基础制度。[9]事实上,这一过程就是权力重建的过程。因为重建总体性权力已经失去封闭社会的可能性,而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的社会建设,本质上就是一个与改善人民生活处境相关联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过程。这个过程,从政治的角度来看,一定包含了如何张扬民权、铲除特权、规范党权、约束公权的政治改革内容,否则,社会重建的过程不可能有实质性的进展且必定危机四伏。当然,在一个还有相当臣民伦理遗产的国度,构建现代公民伦理当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继承“以吏为师”的传统,从整顿公共秩序开始,尤其是要以整顿公共权力秩序为首,从根本上开启正派制度结构的革新工程。因为在一个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相比较而言,公正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的最低要求。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平民,都不需要更加强势的舆论,只需要更加明智的行动。
从行政伦理的角度来看,新中国六十多年的曲折历程表明,在政治权力和交换市场之外,仍需培育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其本质就是要推进公共秩序的整体转型,其核心是以公民伦理为基础的公共伦理建设,特别是权力道德建设要优先于公民道德,只有制度化的权力获得了内指型道德引领时,公民们才会普遍遵守公共秩序。同时,权力者道德建设也要优先于公民道德,只有权力者真正具有道德教养和道德责任时,公民们才会为了道德尊严而维护公共秩序。因为当今中国所有社会冲突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要害是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失衡,而根源则在于全能政治使公共秩序丧失了为公共生活提供契约担保的可信度,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公共利益认识上的肤浅化和公共资源占有上的集团化。在人们广泛寻求解决这一困境的所有对策当中,最为关键的当属执政党的自我转型,即要尽快地从革命伦理转向执政伦理,并在社会基础、组织结构、领导制度、干部队伍、工作方式、内外监督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实现与时俱进,努力把党的一切政治生活纳入宪政轨道。其实,现代社会交往生活的理性基础之所以具有自主性、交换性、契约性和互惠性特征,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普遍权利都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而对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公正秩序的自觉认同和遵循,则是达成价值共识和利益妥协的基础。所以有关权利的普遍价值与论述,应将其视为现代性历史发展的一般结论而不是有关人的本质论的解释。因为权利仅仅是构成公共秩序评价的道德原则,而权力才是决定这一秩序公正与否的关键所在。
总之,在当今中国社会,人们日益发现:经济体制改革的边际效益已明显递减,特别是它对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因其技术性成分的增加而日益失去昔日政治动员和政治整合的力量。这是因为,权力核心层及其外围力量,虽然在促进社会和谐问题上与中产阶层和底层大众目标一致,但在维护权力秩序稳定上又必须依赖于现有的特殊利益集团,这意味着对既成利益格局的维护既是策略性需要,也是稳固政权的底线。与此同时,在后改革时代,人们日益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应具有共享性,不仅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需要相应地提高,而且每个人的体面和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也需得到相应保障。显然,这两种认识只要被人们体会到,都会加重一种现实紧张,那就是制度公正需求与现行权力秩序的矛盾。这一矛盾与其说是历史的必然,不如说是消极作为的结果。这表明,当今中国重要而且紧迫的社会建设工程任务虽然有许许多多,但既重要又紧迫且构成基础性工程的任务却只有两项:一是公共权力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础需要在法理制度的层面上不断加厚与夯实;二是提升国民幸福感的现代道德文明建设需要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扎下根来。其实,这是我们透过社会公共秩序转型都能发现的长期目标。然而,关键是它能成为我们的共识吗?之所以这样提问,是因为,人类真正的历史并非思想史,思想所要寻找的力量并非思想本身,但是所有让思想可以成为力量的方式,似乎都被思想所指称的对象本身给吞噬掉了。这是理性的根本处境吗?尽管这一追问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却是理性思考或思考理性本身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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