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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剖析中国行政腐败因素及应对措施

来源: 2017-09-15 13:27

 一、行政腐败的界定

所谓的行政腐败是指国家行政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权力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异化和失控现象。具体说来:第一,行政腐败的动因是权力的行使为其带来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如果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指向公共利益,权力运作则有合法性;反之,违法的权力运作若指向个人私利,行政腐败就会产生。第二,行政腐败的关键是权力的异化--公权私化。公共权力所维护的应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当权力主体丧失自身内在的自律或者外界监督约束无力时,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力的腐败。

二、有关“公共选择理论”的概述

1.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公共选择理论产生在2世纪7年代,以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作为西方经济学发展中的一个新的支流学派而形成。所谓公共选择是指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实际上就是政府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人”的假定为分析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中经济人行为是怎样决定和支配集体行为。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设和政治交易理论是将将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纳入了统一的框架。

2.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理论。经济人假设。所谓经济人假定是指作为一个人,无论他处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的满足程度最大化为最基本的动机,亦即假定人都具有经济人特点。政府中的官员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的行为都是基于自利的动机。这种动机使官员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过程中追求着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导致公众利益的扭曲。交易政治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过程看作是一个相互交易的过程。选民在选举中以政治本身为手段,把估价和喜爱投入交易并利用政治规则把个人效用加总为主流民意,向政府施压,以期得到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政治家与官僚则获得了权力以及由权力衍生的其他好处。在这个框架中“政治制度”就像市场制度,“政治家”就像企业家,“公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像货币,两种行为具有统一的内在动力和行为模式。方法论个人主义。微观经济分析出发点是个人,形成个人主义方法论。公共选择理论把个人同样作为集体行动的出发点,将个人的选择或决策当作公共选择或集体决策的基础。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是类似的,在政治过程中同样是众多个人通过政治市场的行动导致了一系列政治结果。因此,政治学研究和政治行为分析同样可以采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

三、行政腐败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

1.“经济人”角度的分析。布坎南认为,每个“经济人”都具有理性,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自利性。他支持政治市场的概念,认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作用是弥补政治市场的不足,并使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政府干预以前更高。作为“经济人”,这些行政人员必然以个体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们以自利为行为原则,被自利的动机所引导而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行动方案。在行政组织中,行政人员会通过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博弈来决定其遵纪守法还是贪污腐败。在我国,我国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受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遵纪守法与贪污腐败相比,前者的收益比后者小,在腐败的高收益,低成本的现实情况下,行政人员做出腐败的决定是符合其“经济人”的假设。

2.“交易政治学理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角度的分析。政治活动是政治家和选民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英国学者阿克顿曾言“权力产生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腐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大多表现为权钱交易,也是一种利益实现的过程。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权钱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在不断滋生蔓延。从表面上看,权钱交易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公共权力嬗变为私人权力的政治过程。然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权钱交易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它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实现过程,交易双方都实现了各自的利益,这正如布坎南所言,由于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组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人去完成的,因此,组成政府的这些人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的性质,他们恣意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并违反和损害公共利益,权力的滥用最终导致行政腐败。

四、治理中国腐败问题的新视角

治理中国腐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共选择理论为进一步治理中国腐败问题提供一个新视角,具体措施如下:

1.监督防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市场的行为主体不会改变其在经济市场的“经济人”特性,而“经济人”往往涉及到成本--收益问题。由于行政主体对腐败潜在风险估计不足,会受权力、地位、威望的驱使,导致滥用公共权力谋求个人价值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政治市场领域,通过各方监督,例如权力监督、政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强化这种风险意识。增强新闻媒介监督的有效性,是遏制权力的泛化和滥用的有效途径。

2.法制防腐。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法律越模糊、越空洞,自由裁量权越大,而这样的法律不但不能制腐败,并且保护腐败,为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法律,要抑制腐败就要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使尽可能多的政府官员行为有具体的规则循,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官员行为的利益性。

3.制度反腐。按布坎南的观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因素往往直接介入经济活之中去,干预经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因此我国应该进行制度性改革,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实现政企分开,把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国有资产管理;在制度化的前提下,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充分保证国家政权依法运作的前提下,通过党内严格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

4.高薪治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以交易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基础。当行政官员的薪资水平远低于他为全社会谋福利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在行使公共权力所承当的责任时,行政官员很容易放弃最基本的行政原则,滋生腐败。建立一种公正待遇机制,并统一规范行政人员的福利待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依据行政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适当提高其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给予他们应得的利益,实现薪资水平必须和责任相匹配。

5.教育拒腐。当个人思想道德意识无法战胜个人私欲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开始滋生,法制意识和道德责任感逐渐淡薄,最后疏于自律,走向腐败。所以应增强行政人员法律意识,通过长期的教育,让他们意识到他们的权力来源于那里,应为谁服务。从而使国家行政官员在贪污腐化上不想为。
五、结语通过公共选择理论提供的借鉴意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政府权力腐败的治理必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既要建立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度,又要重视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使官员远离腐败行为,真正为全社会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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