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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来源: 2017-09-18 12:26

 

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住所地:XX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长。

  被告XXX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XXX市XX区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XX,校长。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02年 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

  原告取得名字为 “李B”的大专毕业证书后,向本单位申请学历认定,单位以名字不服为由,对原告的学历资格未予认定,从而影响了原告2003-2004年度的工资晋级! 2003年3月,原告被单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学专业专升本,招生单位以专科毕业证书名字不符为由不予录取,影响了原告的继续深造!2001 年开始,国家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对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供公众查询,被告的错误注册行为,造成原告毕业证书与身份证明不符,将影响公众对原告学历证书合法性的怀疑!

  原告认为,被告因疏忽大意,对原告的名字予以错误注册后经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姓名权被侵犯,影响原告的正常工资晋级和继续深造,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AB

  XXXX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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