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力公司与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力公司与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62号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2801-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地址在苏州市平江区邵磨针巷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力公司与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 10月14日、11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翁才林,被告西部娱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力公司诉称,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西部娱乐公司发现其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黎明演唱的1、两位一体;2、全日爱;3、酸。新力公司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西部娱乐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新力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力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西部娱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新力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西部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新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西部娱乐公司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西部娱乐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5万元人民币;四、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新力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据为:
1-1、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及原版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件,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新力公司。
1-2、新力公司制作发行的《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VCD 光盘,证明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
2、(2004)苏证民内字第0260号公证书及公证时刻录的光盘,证明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播放涉案MTV作品的事实。
3-1、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声明(复印件),证明香港同行业许可卡拉OK歌厅商业性优先使用MTV曲目时的收费标准是5-50万港币每首,同时根据大陆生活水准,确定每首歌的赔偿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2、2004年5月10日香港律师行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收费收据,金额为港币3430元。
3-3、2004年5月28日香港律师行出具的新力公司诉状等公证收费收据,金额为港币5295元。
3-4、新力公司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为32000元人民币。
3-5、2003年12月12日苏州市公证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6、2003年12月12日苏州市西部牛扒城卡拉OK消费费用发票,金额为120元人民币。
3-7、2003年12月12日苏州市智合数码电子经营部刻录光盘收费发票,金额为60元人民币。
3-8、2003年12月12日新力公司查询西部娱乐公司工商材料发票,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3-9、上海市静安区律师收费价目表,证明新力公司支付的国内律师费系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3-10、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证文书收费标准,证明新力公司支付香港律师行的公证费系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辩称,涉案的MTV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新力公司不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守法经营,其获得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故拥有音乐作品合法使用权。新力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部娱乐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2004-017号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证明西部娱乐公司已按规定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费,其为合法音乐作品使用人。
2、音著协的许可协议,证明音著协许可申请人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并对许可期限、使用费等作了约定。
3、申请人为西部娱乐公司的音著协作品使用申请表,证明西部娱乐公司获得使用音著协管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
4、2004年8月6日音著协出具的金额为40570元的著作权使用费发票。
西部娱乐公司对新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3-2、3-3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未有相应证明手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对新力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新力公司对西部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本院认为,新力公司提供的证据3-2、3-3是新力公司用于公证转递版权声明书及诉状的费用发票,因有相应的公证转递材料及收费标准印证,故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西部娱乐公司对新力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对该部份证据予以确认。新力公司对西部娱乐公司提供的4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部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二、关于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的问题;三、西部娱乐公司是否侵权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
2001年,新力公司制作发行了《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 L.L》VCD 光盘,其中包括黎明演唱的《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作品。该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C) 2001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Ltd.”即新力公司版权标记。2004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新力公司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
2003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来到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410号房间,对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刻录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包含《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此外,还取得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0元。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 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西部娱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注册资本50万元。西部飚歌城系西部娱乐公司经营项目之一,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西部飚歌城拥有包厢60间,经营面积约950平方米。西部飚歌城KTV包厢价格根据包厢形式、经营时间及时间段等分为人民币14元至82元不等。
另查明,新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及工商查档费人民币100元,光盘刻录费人民币60元,香港律师行公证费港币8725元(以1:1.05折合人民币9161元)等开支。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本质内涵在于其创作性,涉案的MTV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西部娱乐公司认为涉案三首MTV不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新力公司版权标记,新力公司亦已将涉案光盘上的音乐录影作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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