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实务》考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控制、母公司和子公司。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获得控制的途径主要有:
(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直接控制,指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间接控制,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直接和间接控制,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实质上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即不具有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目的。
母公司是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具有如下特点:
(1)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或者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
3.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其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面拥有另一方 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其财务和以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并没有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可认为不具有重大影响。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通常,在存在投资关系但并未达到控制或未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即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
4.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区别。
区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关键是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子公司,投资者视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当投资各方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共同控制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各方的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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