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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一)

来源: 2019-06-15 21:20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上述所涉及金融资产
 
——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
 
——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一)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1.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条件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条件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判断是否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整体出售给无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转出方没有额外条件加以限制
 
◢判断能否整体出售给第三方,还应关注:该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判断是否没有额外条件限制出售,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2.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价值- 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1.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转出方)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企业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
 
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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