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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