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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一节

来源: 2019-06-24 17:14

   知识点:房产税

  含义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未约定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自2011年至2020年,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免征房产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不在开征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知识点:契税
  契税
  含义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修订颁布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具体:城乡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国有经济单位。
  2.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3)房屋买卖: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房屋买卖: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注意:以自有房产作股权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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