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二节
知识点: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收入,对规定的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资源税的税率
1.根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将资源税适用税率调至6%。
2.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
3.根据《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改革,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税率为6.5%;钼适用税率11%。
4.【新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分别设置了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和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1)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新增】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以实际取用水量为征税对象。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以实际发电量为征税对象。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2)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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