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三节
知识点: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等) |
征税范围 |
(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国家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建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同两税一致。
(二)城建税的税率
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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