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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辅导讲义: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2019-06-24 17:17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二、分类分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级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2.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3.在管理要求上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4.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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