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时间要素
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日起不得超过10年。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 |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
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 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可行权日止的期限(即等待期)。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三年。 |
其他时间要求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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