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五章所得税 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債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一般原则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2.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准则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同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同。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原则相一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与其他资产相一致,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一般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也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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