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三、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作用
概念: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声音来表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作用:(1)将一个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2)广告宣传、质量保证等
2.商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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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著原则。
(4)先申请原则。
(5)商标合法原则。
3.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5.商标注册的审核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标记权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作用
概念: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声音来表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作用:(1)将一个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2)广告宣传、质量保证等
2.商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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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著原则。
(4)先申请原则。
(5)商标合法原则。
3.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5.商标注册的审核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标记权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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