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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农信社招聘考试题库每日一练答案(82)

来源: 2020-02-28 12:05

  86.【答案】A。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又称作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就而使其失效。如果该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确定有效。根据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标准,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题目当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合同尚未生效,须乙考上大学这个条件发生时才能生效,也就是附延缓条件。同时,乙考上大学也是将来合同成就的条件,即所谓的附积极条件。所以,本题是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选A。

  87.【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选B。

  88.【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可见,《民法总则》采取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的消灭。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故本题答案为C。

  89.【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C两项均是和人身有关,不得代理;D项基于甲的信任和要求,乙应亲自完成。故本题答案选A。

  90.【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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