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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ACCA干货分享知识点: 对价

来源: 2020-03-09 02:44
对价 (consideration) 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1.对价的类型

executory

executed

past consideration

(1) Executory consideration 是待履行的对价,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作出的一项承诺,即双方分别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做某事。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台打字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打字机,立即付款500镑,所以待履行的对价是一种承诺,现在并没有完成。

(2) Executed consideration 是已履行的对价,与前者相反,该对价的内容已经被合同当事人所履行完毕了。比如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台打字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打字机,立即付款500镑,结果甲如期将打字机交付给了乙,这种交付就是履行自己对价的行为,甲已经完成了合同向下的义务。

(3)Past consideration 是过去的对价。行动要么和promise同事发生(已履行的对价),要么在承诺之后发生(待履行的对价),才算是有效的对价。如果行动在promise之前发生了(过去的对价),那么这种对价是无效的。

因此过去的对价其实就是一种无效的对价。

还是前面那个例子,甲有一台闲置的打印机,跟乙交好,所以就把打印机赠与给了乙,乙收到打印机后,跟甲说愿意给他100磅作为补贴,那么这个100镑就是过去的对价,没有约束力,乙可以无需向甲付款。

过去的对价之所以是无效的对价,是因为该履行行为是发生在承诺之前,而非为了获得承诺才去履行的,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2.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除了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类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的对价。

(1)首先,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走私违禁品的合同,对价内容无效,因此构成的是无效的合同。

(2) 其次,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以无法实现的行为作为对价的内容或承诺不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对价,因为该对价不具备可执行性。

(3)对价的价值必须可以通过经济衡量来确认(重要考点)。

这里不要求对价之间经济价值的平等性,只要求有衡量价值且双方对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对价必须adequate。

用一个小例子来说明这两个词的区别:你去朋友家作客,朋友为你倒杯水,sufficient就是倒了一半时你觉得足够了即可,adequate则是把杯子完全倒满的状态,法律不要求双方互换的对价必须是经济利益上完全对等,只要求有且能够衡量该价值就足够了,并且双方也自愿同意进行该对价的交换。

最著名的案例为Thomas v Thomas1842:原告是个遗孀,她的丈夫立遗嘱时说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镑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权。被告,丈夫遗嘱执行者,提出让她拥有该房屋的承诺是不受对价所支持的,即认为每年1英镑的房租的对价严重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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