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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通商银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犯罪中止

来源: 2020-03-17 19:38
【考点1】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主要内容

1.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实行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都可以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不成立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成立中止,在犯罪阶段停下来,就不会再向前发展,因此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行为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就不在成立中止,比如甲杀乙,捅了10刀后离开,3小时以后回来销毁作案工具,看到乙没有死,觉得可怜送医院救活,不在是中止而是未遂。

(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判断基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这是德国法学家弗兰克的主观心里说,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能成立中止,甲偷保险柜,但是看到周围的景色,觉得很无趣,于是放弃,事实上这个保险柜里也没钱,这是中止。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的,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不成立中止。偷保险柜,甲误以为保险柜是空的,于是放弃,但是保险柜里是有钱的,这不成立中止。常见的自动放弃的情形比如: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被害人的哀求、嫌弃延误、非即时的法律后果放弃、去抢劫路上看到宣传标语,害怕事后被抓,这是非即时的,是中止,抢劫中听到警车声,其实是救护车,因为主观上认为可能马上被抓,不是事后被抓,这就是未遂了。发现是熟人、看关系亲密、亲密的人。一般为未遂。不然是中止。比如同事是中止、亲爹是未遂。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考试过程中暂不涉及。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采取的防止措施具备有效性。杀人途中放弃,或者例如,甲投毒杀乙,当甲看到乙服毒后的表情非常后悔,于是把乙送到医院,由于医生的抢救乙脱险。甲成立中止犯。但是到医院人已经死了,这就不行,结果已经到来,不是中止而是未遂了。

二、考查方式

单选判断案例考察。

1.判断:张三在李四家放火、防火后通知李四灭火,李四很快将火扑灭,张三构成犯罪中止(错误)

【解析】错误。本案中行为人张三防火后,虽然通知了李四灭火,但是灭火并非行为人扑灭,所以不是有效措施,不满足中止的有效性,因此不成立中止,因此答案为错误。

【考点2】处罚原则

一、主要内容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处罚原则是一个原文性质的考点,原文记忆即可,对于态度应当着重记忆,防止判断出错。

二、考查方式

判断原文考察

1.(判断)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错误)

【解析】错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因此答案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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