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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东海银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资料:挪用公款罪

来源: 2020-03-19 21:44
刑法知识小练习之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小练习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疫情灾区国有医院的院长甲私自挪用救灾款用于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指使国有保险公司员工乙挪用公款5万元给自己用于购买毒品,但甲在收到钱后因为严打缘故没有买到毒品,等待两个月没有好机会所以归还了这笔公款,甲、乙均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C.国有公司员工甲挪用公款2万元用于赌博,挪用4万元用于炒股,挪用3万元日常消费,四个月后案发的,甲成立挪用公款罪,数额9万,属于进行其他活动

D.国有公司员工甲明知乙正在贩卖毒品,仍挪用公款5万元供其进货,乙贩卖毒品后将5万元归还甲,并分配贩卖毒品的利润5万元给甲的,甲成立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解析:

本题中A项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将公款从公用用途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款专用的A公用用途挪作B公用用途,而非用于个人。甲将救灾款私自从医院的账上挪出用以个人使用炒股属于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B项正确。“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根据行为人主观的想法来认定。甲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活动,又在2个月归还了公款,因此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项正确。多次挪用公款中,非法行为和营利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其他行为,但需要满足3个月未还这个条件,因为其他活动这种类型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案情,甲的所有挪用公款行为都可以包容评价为进行其他活动,数额累计9万元。

D项错误。甲明知他人进行贩毒而挪用公款为其提供帮助,甲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和挪用公款罪的正犯,应当数罪并罚。另外由于甲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所以参与贩卖毒品利润分配的行为相对于贩毒行为属于正常的利润分配,不成立受贿罪。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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