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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东海银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资料:物权的变动

来源: 2020-03-19 21:45
民法是我们公职类考试的常考内容,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物权的变动是民法中的一个常见考点,通常考试中会结合小案例进行考查,判断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一知识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在学完之后就能掌握。

一、概念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非现实交付的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有下列三种方式:

1.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一套房屋想要出卖,于2019年1月1日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月2日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2月28日与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登记,3月1日又把房卖给了戊,则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丁。

B、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2月8号和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则此时汽车属于乙所有。

C、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交付给了乙,后甲对乙说先把车借自己两天,于是乙把车借给了甲,丙也听说甲有一辆车要卖,于是丙以更高的价格想买,于是甲又和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把车交付给了丙,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乙。

D、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交付给了乙,并进行了登记,后甲对乙说先把车借自己两天,于是乙把车借给了甲,丙也听说甲有一辆车要卖,于是丙以更高的价格想买,于是甲又和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把车交付给了丙,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乙。

【答案】AD。解析:A选项中,虽然甲和乙、丙分别签订了合同,但是和丙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则此时物权发生变动,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汽车属于动产,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甲交付给了丙,丙即是所有权人,故B选项错误。《物权法》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选项中,甲卖给了乙并完成了交付,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乙,后甲借过来,甲是借用人,甲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且此时丙是善意的,也给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也完成了交付,故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选项错误。D选项中甲卖给了乙并交付,汽车所有权变成了乙,且汽车已经登记了,故丙不能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为乙,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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