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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管局:“三注重”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

来源: 2020-05-09 14:49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刘昆部长、程丽华副部长作出批示,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财会监督落实,并加强与其他监督的协同配合。浙江监管局坚持高位思考,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理解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注重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转变财会监督方式,更好发挥财会监督作用。

一、注重法制建设

完备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理财、从严治财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监督、巩固监督检查成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快财会监督法制化进程。这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健全财政系统内部监督相关法规。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的一种预防和自我纠正机制,健全的内部监督法规有利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安全,有利于监督质量和业务水平的提升。第二个层次是完善对外财会监督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修订与上位法不相符的规章制度,明确财会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方法、监督方式、程序、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等,逐步把财会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次要严格财会监督执法,加强对财会监督主体的再监督,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强化财会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等有机贯通,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注重方式转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必须改进财会监督方式。一是坚持微观和宏观监督并重。要从过去单一的企业财务收支监督转变到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监督体系和财政预算监督体系,不仅要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经纪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而且要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状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财会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动的每一个环节,融汇于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这要求财会监督专门机构与业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形成财政管理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三是坚持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制裁和舆论监督并重。要从过去单纯收缴违纪资金转变到严肃处理违纪行为,也就是说,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处理人。要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实,视行为责任人的情节轻重,依次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通过社会媒体,给予内部通报和外部曝光。四是坚持被动型监督和主动型监督并重。既要继续发挥过去单位、群众反映的被动型监督作用,更要通过建立财会信息网络和数据分析系统,加强财会监督机构的日常性主动型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三、注重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财会监督队伍是财会监督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提出的迫切要求。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健全机构设置,将熟悉财会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配备到财会监督队伍中来,从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等方面入手,打造一支讲政治、识大体、业务精、作风实、敢担当的财会监督干部队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调动吸收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到财会监督工作中来,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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