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国家发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新规
一是对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
二是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打印件。
三是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通知规范的范畴,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是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四项条件。
新规的发布承认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法律效力,提出了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化单轨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将为各单位做好会计核算、防范风险漏洞提供政策依据,为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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