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财政局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通辽市财政局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并指导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工作,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政府,确定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工作模式和审核上报流程。建议各旗县(市)区财税部门接受企业申报,审核汇总纳税人信息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旗县政府上报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底,在2020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把握好企业申报条件是“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结合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企业负责,对当地政府负责,创造性地、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房产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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