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财政局关于防控疫情、复工复产税收方面的举措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易清洁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行政公署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署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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