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助力企业稳定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6月),大型企业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4月)。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二是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三是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企业办理缓缴社保费时,先向参保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已经缴纳了今年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退还。对于已经征收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对应享受优惠政策所属期内的已缴纳费款进行初审后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金额,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完成应退费款的审批,按程序于3月底前完成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减免部分的金额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的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这次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明确要求,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保民生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央调剂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等措施,帮助各省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做好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分析,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
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从失业当月计发至疫情解除当月,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金额为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月数。
三、稳岗普惠,返还失业保险。
疫情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普惠政策:第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第二、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第三、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第四、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返还标准是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金额是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12)×1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50%先拨付资金,待疫情解除后,补发疫情期间提高的10%。
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第二、2019年以来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第三、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末参保人数的20%;第四、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返还标准是2019年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末参保人数确定。金额为2019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3×2019年末参保人数。
四、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
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政策。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工伤保险费=(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该项目合同施工期内应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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