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财政:税收政策再加力 特殊群体减负担
此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采取定额减征办法,按照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对于纳税人有多重身份和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按上述办法执行后,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减征标准较之前有很大提高,力度更大;二是政策享受面更广,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群体减征全覆盖;三是政策不设定期限,只要身份不变,就能享受减征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关心关爱,确保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青海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地落细,把省委、省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助力“织牢”民生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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