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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澄江市财政: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2020-05-10 20:12

澄江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一是“减”。2020年2—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起,对参加玉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城镇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低至4.75%,对已缴纳的应减保费,按程序作退款处理;减半征收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二是“免”。2020年2—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是“延”。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底延长至6月25日,在缴费截止期前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缓”。缓缴社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行延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在享受延缴政策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高可达6个月;缓缴期间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其他各项医保待遇正常享受,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保费统一补缴后,统一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五是“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1—3月,全市共拨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56.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26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18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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