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监管局:“五个坚持”扎实做好地方财政经济运行分析监控工作
一、坚持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是实行“1+16”监管方式。对天津市本级和所辖16个区按照“1+16”进行模块化监管,分组分类实行岗位责任制,专人专岗负责日常对接,做到监管前置、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每人对所负责的地区全面了解财政收支、库款运行、债务化解等情况,及时收集数据信息、夯实动态监测基础。二是建立数据信息报送机制。发布《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债务风险防范和财政运行监控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的通知》,与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就财政收支等财政运行数据信息建立月度报送机制。三是建立财政库款周报制度。在疫情期间,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财政库款运行情况周报送制度,建立财政库款余额变动台账,及时掌握库款运行动态和“三保”资金保障能力。
二、坚持以数据分析为抓手,了解掌握真实信息
一是开展“三保”保障分析研判。收集整理各区上报的财政收支、“三保”预算执行、防疫资金投入和财政库款余额等多个方面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资金缺口和风险隐患。二是开展经济运行分析研判。加强与财政、发改、税务、统计等部门沟通对接,定期掌握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数据,结合天津市特点,深入分析经济运行指标对财政运行的影响,综合研究各地区财政经济运行特点。三是开展重点地区分析研判。对收支矛盾突出、收入下降明显、财力保障困难的地区分类加强跟踪分析监测,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分析查找财政运行风险点和问题隐患,有针对性的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建议。
三、坚持以跟踪调研为手段,及时反馈情况问题
一是加强基层地区跟踪调研。不断加大基层一线财政运行情况的调研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基层财政“三保”保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暂存暂付款项、政府预决算公开等各类调研工作,积极向财政部反映基层财政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提升基层财政管理水平,维护基层财政运行秩序。二是加强财税政策落实情况跟踪调研。紧盯中央出台的财税政策在天津的执行落实情况,深入分析政策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全力保障中央政策在天津落地见效。在疫情期间,密切跟踪财政部出台的防控经费补助、救治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等补助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补助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提出完善建议,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三是加强地方税费减免政策的跟踪调研。及时跟踪地方为应对疫情出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延长申报缴税期限、放宽社保缴费期限、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评估优惠政策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效果,及时反馈政策实施成效。
四、坚持以提示预警为保障,排查隐患化解风险
一是及时对风险问题进行提示预警。根据日常监测分析和实地核查调研,分别对个别地区出现的违规出借资金、“三保”资金缺口风险、乡镇补贴发放不及时等突出问题进行提示预警,下达风险警示监督函,要求相关地区严肃财经纪律、做好应急处置、加强问题整改、逐级向上报告,切实防范化解“三保”风险。在疫情期间,我局通过对各级财政库款进行每周动态监测,累计对8个地区“三保”缺口问题进行提示提醒,及时向财政部和市政府报送全市财政库款运行及“三保”保障情况分析报告、全市1-2月份财政收入情况分析报告等信息材料,为地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资金保障、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兜牢“三保”底线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沟通反馈情况。与市财政部门就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对“三保”困难地区加强资金统筹、加大资金调度。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通过深入整改,补漏洞、防风险,兜牢“三保”底线。三是及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地方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核实,重点核查隐患漏洞是否真正堵住,工资补贴是否发放到位,风险问题是否排查清除,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五、坚持以成果运用为目标,提升监管工作质效
一是反映工作成果。及时将我局在地方财政运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通过专题材料、监管专报、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向财政部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反馈,相继完成《疫情影响下基层财政运行“高、大、慢、重”等问题凸显》《“四举措”加强财政库款监测防范地方“三保”风险》《“三及时三确保”力助地方兜牢“三保”底线》《“三聚焦、十关注” 全力支持地方财政保疫情防控稳经济运行》等一系列针对性强、有建设性意见的专题材料,被财政部采用上报部领导,并得到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市领导多次重要批示。二是加强联防联控。我局将地方财政经济运行分析监控工作与各处室业务有机结合、互联互动,实施有效的综合监管、下沉式监管、穿透式监管,特别是在政府债务监督、转移支付评价、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工作中,及时发现对地方财政经济运行的影响和“三保”保障的风险点,加强各项监管成果的综合运用。三是拓展监管成效。与地方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接联系、定期互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多部门合作进一步拓宽监管成果运用途径,提高监管成果运用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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