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还用开发票?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还用开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哪些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对方必须要开具发票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及总局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要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注:实务常见的各类购物卡就属于此类,但在具体税前列支时,各地一般都要求企业还需取得购物卡的消费明细);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代收印花税;
5、代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除了上述情形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不需对方开具发票。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如卖方公司违约向买方公司(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下同)支付违约金,买方公司收到违约金的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买方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未向卖方提供任何服务或销售商品),且不属于45号公告所列举的非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到违约金只需向卖方开具收据即可。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卖方可以将该收据作为违约金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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