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问题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问题
疑问一:这次由于疫情的影响,有些项目免征增值税,这是否属于长期政策呢?
受疫情影响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属于长期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疑问二: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间发票必须开具完毕呢?
企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疑问三: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扣呢?
享受免征增值税业务,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疑问四:对应的进项没有单独核算,无法划分,如何做转出呢?
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要单独核算,如果无法划分,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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