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用”概念的小混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费用”概念其实引用的是会计六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中的“费用”(包括了我们通常理解的成本、三项费用等),会计上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作为一项会计要素的费用可以看做收入的减项,也可以说费用是消耗掉或者转移出去的资产,它具备3个特征: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2)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的减少;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费用”显然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概念显然大多了,不可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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