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免税也是个值得玩味的问题
股息红利免税也是个值得玩味的问题
案例一:税会差异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两者皆为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皆为25%。A公司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00+100=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500-150=350万元,上述350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上述案例引申的问题有二:
1、问题一:为啥当期缴纳了150万元所得税,可享受的免税股息红利不是=150/25%*75%=450万元,而是350万元,一般来讲这只是个暂时性的税会差异,貌似没有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450-350=100万元)可以在后续年度得到弥补,举个例子:2020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年转回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20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100=3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400-75=325万元,325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打通2019年及2020年来看缴纳企业所得税=150+75=225万元,两年合计免税股息红利=350+325=675万元,两者比例=1:3,与税率25%相匹配。
2、问题二:假设A公司2019年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确认100万元存货跌价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即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600-150=450万元,假设A公司将上述450万元股息红利全部分配给B公司,问B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100万元股息红利补税?如果不补税,似乎和会计准则不相符,如果补税,怎么解释交了150万元所得税的问题,再加上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涉及到大量会计估计的事项,争议会很大。
案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2019年1-2季度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 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上半年税后利润=200-50=150万元,A公司在2019年7月将上述150万元股息红利做出决议并实际分配给B公司,B公司在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免税收入申报。假设A公司3-4季度计利润总额0万元,下半年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由于纳税调整等因素影响(比如多数纳税调整事项预缴阶段是无需调整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4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多分的=150-140=10万元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按年汇算的角度来看,似乎10万元股息红利应税没啥问题,但是这样的话股东就比较尴尬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到底对与错,股东其实不好把握的,尤其涉及到跨年补税,这个责任算谁的,其实挺尴尬的。
暂且抛个砖,不下太多定论。
相关法条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作者解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列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说明预缴时可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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