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案例解读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原文一:
《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读: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例如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也就是以实际经营期计算具体能够减免的税额。
案例一:张某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19年10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年度减免税限额为12000元,其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多少?
解析:张某办理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0月登记,年度实际经营月数为3个月,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12000÷12×3=3000元,该纳税人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3000元。
原文二:
《通知》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案例二:宏达公司2019年度招用了2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算起,2名退役士兵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当地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宏达公司2019年度减免税额限额。
解析:企业可减免税额限额,按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减免税总额,该企业2019年度可抵减税额总额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6+9)÷12×6000=7500(元)。
原文三:
《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案例三:李先生为退役士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条件。退役后创业为个体工商户,2019年2月开始经营,选择按月申报,本期应纳增值税9000元,当地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缴纳应纳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地方教育附加9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元。该纳税人如何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李先生所在地区规定限额标准上浮10%)。
解析:王某年度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为12000×(1+10%)÷12×11=12100元。
依次扣减增值税90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地方教育附加9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限额余额为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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