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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会计实务热点,财务须知

来源: 2020-05-13 20:51

2020年2月会计实务热点

热点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春节假期,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企业结合国务院及各地区通知规定,做好企业休假安排。

一、春节假期延长是带薪假吗?按照原计划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

原春节假期安排: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调整春节假期安排:1月24日至2月2日放假,共10天。2月3日(星期一)上班。春节假期延长三天(其中31号、1号为公民假期,2号为休息日),注意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春节法定假为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应等同于休息日,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可扣除本人工资。如果在这三天上班的,可优先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支付200%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执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因返工后需自行隔离的,此期间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返工需自行隔离期间的休假和工资支付,建议企业参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执行,隔离期间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及时向单位汇报个人情况,工资按原标准支付。

三、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地的,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地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调休年假等,在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长时间未能返京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暂时调整工资或安排员工待岗,按照新标准或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待岗工资标准第四个问题详解。但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的期间,相当于出差,工资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四、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停工停产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热点二:2020年2月7日一早,财政部 税务总局连发三文:《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一次性出台明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4项增值税、4项企业所得税和4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热点三: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发文,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异凭证如何处理、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等相关事项。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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