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减免?
实务: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减免?
一、社会保险减免
(一)湖北以外地区
1、中小微企业
按照11号文的规定,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和失业,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
该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是否各地都要免征5个月的社保费
2020年2月至6月的5个月内,各地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不一定都免征。11号文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免征期限,并在2020年3月5日前拟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中小微企业还要密切关注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地的规定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享受5个月的免征社保优惠。
(2)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能否免征
按照11号的要求,各地在免征期限内,只能免除中小微企业单位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免,仍需要正常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全部由企业负担。因此,即便在免征期内,个人负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仍然由企业正常代扣代缴。
(3)2月已经缴纳的保费能否退回
由于各地对社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一,有的地区2月社保费已经提前收缴。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是否还可以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款项?
这个问题在11号文中没有明确,但后续各地在2020年3月5日前出台实施细则时,应该会对这种情况予以规范。无论是退款还是抵扣以后期间需要缴纳的社保费,应该都不会让中小微企业吃亏。
(4)发工资都困难的企业如何在免征期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
在地方已经取得了免征社保的优惠期间内,如果企业经营异常困难,连给员工发放工资都很吃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在免征期内是否也必须正常缴纳呢(个人负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实际也是由企业负担)?
按照11号文的要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注:文件没有把免征期内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按照11号文的规定,各地应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点击文章后面《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链接,里面有该文件的具体内容)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中小微企业的具体范围。
2、大型企业
按照11号的要求,对大型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正常缴纳),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有关大型企业在实务中享受上述优惠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上述中小微企业类似,不再赘述。
(二)湖北地区
按照11号文的规定,在湖北地区的企业,无论大小,单位负担部分,均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免征优惠。
二、医疗保险减免
按照6号文的规定,从2020年2月起,各地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该政策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优惠是否区分区域
按照6号文的精神,无论湖北还是其他省市,均可执行上述医疗保险减半征收的优惠。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上述减半征收措施。
但在具体实施减半征收政策时,各地还会有一定差异。是否减征以及减征多久还要取决于各地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情况。6号文只是给出了如下指导原则:
1、如果当地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
2、如果当地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各地具体如何实施,最晚到2020年3月5日即可分晓。
如果某些地区不执行减半征收的政策,但可以继续执行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优惠是否区分企业类型
和社会保险不同,按照6号文的要求,医疗保险减半征收对所有企业同样适用,不区分是否属于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
(三)个人负担部分是否享受优惠
和社会保险优惠一样,医疗保险减半征收只针对单位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没有优惠,需要正常缴纳。
(四)生育保险是否有优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的规定,2019年底前全国各地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因此,从2020年开始,已经不存在生育保险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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