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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梳理

来源: 2020-05-13 21:06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梳理

一、适用对象

1.行业:主要适用从事或主要从事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对于没有发生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则不涉及。

2.增值税纳税人: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仅发生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则不涉及。

3.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要求超过50%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而言,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这一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达到4项服务销售比重超过50%;对于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以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作为标准判断4项服务销售比重是否超过50%。

4.期间:该政策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一区间内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则需“停提、停抵”。

二、加计抵减核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纳税人发生的不得抵扣项目,例如: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不能加计抵减。另外,出口退(免)税也不参与加计扣除核算。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是指上期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结转至本期;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前期已抵“加计抵减额”,但后期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调减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纳税金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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