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三)——销售强调所有权及使用权?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三)——销售强调所有权及使用权?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关于销售强调了所有权及使用权,这是个极大的隐患:其一、商业领域或者司法裁判领域的销售并没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前提;其二、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仍有诸多物权存在不明或者争议之处。
其一、商业领域或者司法裁判领域的销售并没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前提。这个最经典的例子就是善意取得,对于无权销售合同,合同法的原意是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而最高法的解释则是倾向于合同有效;物权法的角度,无权销售方从始至终都没有获得销售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购买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销售行为是否应税?如应税应以原权利人还是无权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体系下都会有障碍。
其二、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仍有诸多物权存在不明或者争议之处。最经典的例子是车位尤其是非人防车位的产权在法律理论、司法裁判及行政监管层面都存在普遍的分歧,如果销售产权不明或没有产权的车位,还能不能以经济实质大于法律形式的原则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都将是一个法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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