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四)——征收率统一为3%,房企迎来利好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四)——征收率统一为3%,房企迎来利好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不再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规定,即不再有5%的征收率。如此条得到实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是个利好,目前与房地产相关的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主要有:(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征收率统一为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转让老项目而言增值税税负将会下降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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