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五)——贷款利息进项抵扣基本宣告没戏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五)——贷款利息进项抵扣基本宣告没戏
对于诸如房地产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而言贷款利息进项抵扣一直是行业痛点与强烈呼吁,如贷款利息进项可以抵扣,诸如资金归集、往来不计息的税收实务难题将得到化解,但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来看,贷款利息进项抵扣基本被宣判死刑,因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不仅明确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更要命的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了贷款的主要上游“存款利息收入”“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个链条,环环相扣,如果上游不征税,下游进项抵扣将没有任何税法原理的依据,除非是国家愿意“让利”。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广大人民群众(存款最重要主体)和企业(贷款最重要主体)之间,你会选择减损哪方的利益?不管从涉及面还是征收阻力及难易度来说,《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选择合情合理,贷款利息进项抵扣基本宣告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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