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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九大问题值得关注

来源: 2020-05-13 21:14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九大问题值得关注

一、

航空客运、铁路客运服务不在本次疫情增值税免费范围内。因为本次增值税免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仅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二、

只有特定防疫货物的运输服务才属于本次疫情增值税免税范围内。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于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参见《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因此,对于铁路、航空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无偿的,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需要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税。

三、

滴滴、神州专车、首汽约车也在本次疫情免费范围内。目前类似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在增值税交税上基本都是按照“旅客运输服务”交税的。这类平台本次能否套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出租车”免税呢?目前总局12366答疑已经明确可以享受:

(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四、

鉴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后,后期对应的进项税也应该无法继续抵扣。当然,鉴于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不在免税范围内,不影响进项抵扣。影响的主要是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五、

网约车平台能否进项抵扣直接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国家给予网约车平台增值税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就是0,则无进项抵扣。如果纳税人取得的网约车平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税额,应该可以正常抵扣。

六、

本次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只是免的快递收派服务,物流(快递)公司需要准确划分交通运输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避免人为扩大增值税免税收入范围。

七、

进项税转出问题需要关注。鉴于本次疫情免增值税的项目大多数纳税人原先多数选择简易计税的,本来就不存在进项税抵扣,则本次免税也不涉及进项税转出。如果原先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则本次疫情期间免税则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

八、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回抵扣问题。鉴于有部分符合享受本次疫情增值税免税的企业,原先可能选择一般征收的,这次疫情期间如果享受增值税免税,则导致固定资产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则享受增值税免税期间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是,本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是暂时性的,后期恢复征税时,纳税人要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回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通常我们理解认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即指从2020年1月所属期开始,适用免税政策。由于8号公告发布时间为2月6日,在1月所属期的申报期内,部分可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可能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完成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建议对于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明确更正申报及退税流程,以有利于相关企业享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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