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税收政策学习笔记
抗疫税收政策学习笔记
企业所得税
政策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点:
◎必须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企业。
◎必须是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与扩大产能没有直接关系的设备不允许。
◎必须是设备,房产土地不可以,无形资产也不可以。
政策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要点:
◎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
◎只有2020年的亏损可以结转8年,其他年份的亏损依然只有5年。
政策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要点:
◎通过规定机构的捐赠,现金及物品均允许全额扣除。
政策4: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要点:
◎向医院直接捐赠,捐赠对象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莆田系估计不行。
◎必须是物资捐赠,现金不行。
◎凭证:受赠人的接受函。
增值税
政策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要点:
◎必须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企业。
◎基期为2019年12月底
◎按月退还
◎退还比例100%
◎不受2019年39号公告及84号公告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延伸阅读:
2019增值税新政之留抵退税及会计处理(点击查看)
政策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要点:
◎只要是运输特定物资取得的收入,即可免征。与行业没有直接关系。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免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政策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要点与政策2类似,但无需有关部门确定。
政策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
◎视同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在营改增36号文中本来就免征,因此无需另行规定。
◎在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入库的情况下,附加税本来就没有纳税义务。政策规定有点多此一举。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本来比较简单,捐赠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对医护人员取得符合条件的抗疫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昨天网上出现了一个捐赠政策的解答,提到捐赠后取得票据的时间,认为只需要在明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捐赠票据就可以。
(图片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上述解释是不严谨的。对于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来说,确实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取得票据并扣除。但对于分项所得(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来说,需要在捐赠当期扣除,如果在扣除的当期不能取得票据,需要在90天内补充取得,否则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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