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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增值税政策(逐条学习财税2号公告)

来源: 2020-05-13 21:25

1月份增值税政策(逐条学习财税2号公告)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非常简单,但有个概念需要厘清,什么是农业生产?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农业包括: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草种植及割草。

因此,这里的农业生产不包括大农业意义上的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

有朋友会问,度娘上查出来的农业不是这样定义的,财税的政策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约束吗?答案是肯定的,文件中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项政策主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收购老项目烂尾楼开发的问题。我们知道,按照营改增的制度设计,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在建的房地产项目整体销售给另一家房地产企业,按照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上家可以开具专票(简易计税5%的专票或一般计税9%的专票)给下家,理论上说抵扣链条已经完整,下家后续开发后再销售的,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由于可能存在低进高出的问题(5%进项,9%销项),因此接盘的房地产企业觉得亏了。

于是在2号公告中,明确对于接盘侠,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纳税。

要注意的是,接盘侠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即使取得的是专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三、一年期以上返回性人身保险产品已经缴纳的营业税的处理。

营改增前,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原来的规定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新政策规定到2020年底如仍未抵减完,可以申请退税。小编个人的理解,因为当时缴纳的营业税,这里退的税也应该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在于财政负担的比例不一致。

四、出口退税期限取消。

这里的期限,包括原规定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以及收汇的期限。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条主要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贷款基准利率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2号公告中替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在去年留抵退税的两个文件中,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中有这么一条: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如果纳税人享受了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政策,则不能享受留抵退税。

但原来两个文件有一个bug,如果纳税人先享受留抵退税,再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文件没有限制。

这次的2号公告则是把这个漏洞补上了,如果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留抵退税但又需要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需要把在6月30日前将留抵退税缴回,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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