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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之新三板市场

来源: 2020-05-14 16:57

由于其属于非上市公司,因此,最开始关于新三板股票转让、股息红利等政策一直按非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

到了2013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其中明确:“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国务院文件写的是“原则上”,而国务院文件发布后,财政部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台具体的政策规定,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关于新三板企业有关个税政策各地执行不一致,比较混乱。政策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股息红利

 

根据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参照上市公司执行,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全额按20%征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按10%计税。

对从新三板退市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仍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但上述政策不包括限售股,限售股的股息红利按10%计税。

股权激励

 

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实行非上市公司政策,详见以下文章(点击查看)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二)案例详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三)一个别扭的激励政策

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转让原始股,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挂牌非原始股转让的政策与上市公司相同,但对转让挂牌公司原始股,其税款的计算及征管与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区别。参考以下文章(点击查看):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一)限售股(1)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二)限售股(2)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三)限售股(3)

另外以2019年9月1日为界,扣缴义务人也有区别,在9月1日以前,以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在9月1日(含)以后,以证券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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