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无语的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令人无语的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关于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之间的换算,税法也规定得明明白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都有相关换算公式。
具体来说,就是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公式很好理解。比如说大超市销售货物,含税销售额113元,113÷(1+13%)=100元,不含税销售额100元,销项税13元。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隐含的恒等式是:含税销售额-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
同理,如果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征收率3%,含税销售额103元,103÷(1+3%)=100元。不含税销售额100元,应缴增值税3元。同样可以看到隐含的恒等式:含税销售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这两个换算公式非常合理和好理解,在于它们是同样的底层逻辑关系是:含税收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不过,自从营改增之后,出现了差额纳税后,这样的底层逻辑关系被打乱了。
举例来说:2019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收取1000万元价款,相应可以扣除的地价款是564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上述规定:
销售额=(1000-564)÷(1+9%)=400万。
增值税销项税=400*9%=36万元。
就上述这个例子,我们来分辨一下:
房地产公司收到1000万元的收入,称之为含税销售额应该没问题。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销售额)是什么?
按2016年第18号公告来说,是400万,它的作用是计算销项税。
按财税【2016】36号公式换算:1000÷1.09=917.43万元,这个917.43万也是一个不含税销售额,因为它是通过明确的税法条文计算出来的。但是它不能计算销项税,也不具备隐含恒等式的勾稽关系。
另外,含税销售额1000万-销项税36万=964万。这个964万应该称呼什么?如果按照前面我们说的底层逻辑,964万才是和销项税,含税销售额有勾稽关系的一个不含税销售额。可惜,没有一个公告明确它的身份,它像一个没名没分的小三。
一个含税销售额,三个各有道理的不含税销售额,亦真亦幻难取舍啊。
新的增值税法要出台了,不知道法律专家们能不能把这个概念给大家明确一下。以便准确区分。
另外,在和其他税种的衔接上,和不含税收入相关的概念也是异常混乱,让人难以琢磨。在财税[2016]43号中,就有若干中表述: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点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是不是不含税收入?没有明确表述)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点评:收入不含增值税,应该不是不含税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点评:这个不含增值税收入,应该对应上述哪个数字?我的理解是964万。但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点评:收入不含增值税,和不含税收入,是一个怎样的关系?不知能否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点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理论上应该是含税收入的概念,但它免征增值税,称为含税收入显得很怪异,只能又出现一个新名词)
看完后,我只能在风中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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