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这个问题其实营改增之前就有相关文件规定,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这个事情,但是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都按照此文件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在这里我要给大海西的税务机关打call,太给力了。为啥呢?近期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疑时回答了这个问题:
【福建建筑企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劳务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有没相关的文件可以发我,网上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规定。
【福建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我希望不是他看错问题了,而是真的允许差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要为这样的税务机关点赞!为什么要给他们点赞,因为个别地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标红的有变化,参考2019年财税海39号文)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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