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还是项目地开具?
包工头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还是项目地开具?
这个问题其实很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原则是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基本沿用营业税的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包工头找了一群小弟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应该按照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纳税。
如果是自然人向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应该在哪里代开发票呢?铁蛋觉得可以按照非固定业户申报,要么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申报纳税,要么就在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但这里文件没有明确居住地的定义,到底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租住地也行。铁蛋个人认为两地都可以,关键是业务真实,业务不真实在哪开票交税都有问题。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该如何判断这类业务是否可能存在问题呢?确实不好判断,但也不是无迹可循。比如某自然人给A省某市的工程项目销售砂石料,要么在该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要么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租住地(有租房合同及暂住证、居住证等可证明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如果该自然人在这三个地方以外代开发票,就有瑕疵了,特别是跨很远的地区销售砂石料,例如河北的工程项目,去江西代开砂石料发票,这业务的真实性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不信,这业务除了当地的“左青龙右白虎”,一般人都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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